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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字号变更不能逃避强制执行


招牌字号变更不能逃避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来自四川的*某在海淀区一家经营川菜的饭店做厨师,因为该饭店经营的菜系调整,*某于2013年3月被该饭店以不称职为由予以辞退,同时拒绝支付*某**两个月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该案经劳动仲裁后又经过法院审判,最终判决该饭店支付*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五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饭店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该饭店的业主,但对方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并且态度恶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久,执行法官就发现该饭店“改头换面”进行了重新的装修,店面的招牌及字号都发生了变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执行法官到其店面进行实地调查,但被饭店的工作人员拒之门外。

在申请人*某的指认下,执行法官得知饭店内的员工及店内的整体布局并未发生变化,仅仅是门面的字号和招牌进行了变更;后执行法官又到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并未发生变化,工商信息中登记的注册经营地依然就在此处。

据此,法院认定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逃避法院执行,因此对其发出了搜查令,并在司法警察的配合下对该饭店依法进行了搜查。在饭店的财务室,执行法官发现了该饭店正在使用的税务发票依然是原来的名称,相关的账目情况也未发生变化,进一步证明这家饭店经营主体并未变更。法院依法扣押了该饭店的部分财产,并且对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最终,在法院的强大执行力之下,该饭店的工作人员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一万元的罚款,执行法官亲自将全部执行案款送到了*某手中,该案得以了结。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并可以对妨碍法院依法执行的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四种标准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12个月”。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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