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军强奸案
(2005)北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勇军,(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唐山市开平区岔道乡西帅甲河村。因涉嫌强奸(未遂)罪于200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军,唐山市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继武,唐山市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勇军犯强奸(未遂)罪,于200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勇军及其辩护人李军、张继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郑勇军将其网友于芳带*唐山市路北区光明宾馆504房间后,采取威胁、殴打(致轻微伤)的方式强行脱光于芳上衣,欲对于强行奸污,后于芳告知郑勇军其处于月经期间,并谎称帮郑找其他女同学代替自己与郑发生性关系,郑同意,于芳暂时得以脱身趁机拨打“110”电话报警,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民警赶*现场将于芳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证人*辉、宋明、尹宝美的证言、被害人于芳的陈述、唐山市眼科医院妇科检查结论、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勇军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勇军犯强奸罪(未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罪名成立。辩护人李军、张继武均提出的被告人郑勇军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勇军系犯罪未遂,故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勇军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2月8日起*2005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