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
雇主责任制仍存在很大的缺陷。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雇主因欠债、破产,失去责任能力时,那劳动者则失去了受赔偿的可能,这对工伤职工来说是致命的。另外,赔偿金多为一次性支付,而对于那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对其所供养的遗属来说,他们真正需要的是长期的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而一次性赔偿金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花光了。而对企业来说,工伤风险可能使企业面临众多的工伤事故争议以及巨额的工伤赔偿,从而影响企业发展。为了降低风险,(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雇主开始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实行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种保险的普及,法国1905年一个法律允许事故受害人直接对雇主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后者变为事故受害人的直接债务人。5但由于商业保险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一些雇主不愿意缴纳大额保险费为雇员进行工伤保险,而保险公司对事故多的生产单位往往拒绝承保,导致这类单位的雇员得不到可靠的工伤保障,而且商业保险的形式完全根据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决定的,支付率较低。因此,雇主责任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要克服侵权行为法缺陷,就必须超越“要么损失由加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这样的狭窄眼界,不是把损害赔偿看作一个个单纯的私人纠纷,而是同时把它看作一个社会问题。6职业危害所导致的受雇者的人身伤害实质上属于社会风险,在工业事故中受伤或患上职业病使一个健康的劳动力不能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社会因此受到损失。社会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抵御社会风险,能够及时有力地化解风险,而不致使个人因社会风险的降临陷入困境。这种解除个人不安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对受害者人身伤害经济上的补偿,而是将经济补偿与职业康复结合起来,使部分受害者能够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克服了私法单纯的经济赔偿的局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7种种情况使得很多国家政府选择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一种新的制度路径取代了另一种制度路径,工伤风险不再被看成是个人风险,而是被视为社会风险来进行制度设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风险转化的视角,并没有否定工伤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无法用物质衡量的属性,也不能否定在可以区别责任的时候,有过错的一方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