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累犯,各国刑事政策均持严厉制裁的态度。因为较之初犯,累犯的人身危险性更大,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严重,而且再次教育改造也更为艰难,故为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刑法理应规定对累犯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但是,在从重处罚的具体方法上,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刑法采用加重处罚主义,即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有的国家刑法采取刑罚与保安处分并科主义,即对累犯不仅判处刑罚,而且同时科以保安处分;有久国家刑法采取不定期刑主义,即对累犯判决时,只宣告判处刑罚,不确定刑期,或者只确定刑期的上限或者下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最终执行的刑期,视犯罪2人在行刑中的表现而定;有的画家的刑法采取从重处罚主义。
我国刑法对累犯的处罚原则,除建国初期的某些单行刑事法规规定了对累犯要加重处罚外,采取的是应当从重处罚原则。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是一般累犯或者是特殊累犯,都必须在法定刑范围内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者较长的刑期。
2、对累犯并非一律要判处法定**刑。累犯的犯罪情节往往也是轻重兼有的,在确定从重的幅度时,除了综合考察全部犯罪事实外,还应考虑后罪与前罪的时间间隔、后罪与前罪的关系等因素;同时,对累犯判处刑罚时,也应与在非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之间保持适当的对应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在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正确地对累犯从重处罚。
3、根据刑法第74条和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不得予以假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累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了,其既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也不宜提前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