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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基本概念


累犯制度是我国刑法刑罚裁量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有专门的条文予以规定,这不但说明我国立法者对这一制度的重视,更说明这一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法定量刑制度。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们认为,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这一概念,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可以得出不同的理解。首先,累犯是指一种犯罪人类型;其次,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犯罪人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就应考虑对犯罪人适用的一项量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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