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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职务侵权行为如何成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一)


员工的职务侵权行为如何成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一)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6月14日下午,在北梁棚户区河东镇青山路拆迁改造征收现场,由杨柱带领施工队搞拆迁。被告人白钢、马强(化名)、李晨(化名)三人一组进行房屋拆除中,三人合力推倒一座房屋二楼墙体,墙体倒塌时将路经此地的张亮(化名 13岁)的右下肢自径骨以下完全砸断。后经东河区分局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钢、马强(化名)、李晨(化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在拆房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关于本案的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榆林市神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张亮及其父母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榆林市神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张亮106万元,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白钢、马强(化名)、李晨(化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拆房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钢、马强(化名)、李晨(化名)当庭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白钢、马强(化名)、李晨(化名)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钢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强(化名)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晨(化名)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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