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一、简要案情
2015年11月,潘某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行驶*某乡镇路段时,遇余某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潘某在经过余某身边时,其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右后轮将余某辗压而过,致使余某死亡的事故,但该事故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拖拉机与摩托车并没有碰撞的痕迹。潘某归案后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继续行驶,交警部门以潘某逃逸为由认定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二、分歧意见
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潘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办案民警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当以交通肇事逃逸构成本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追责。理由是潘某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与余某发生事故致余某死亡,并且交警部门认定潘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虽然潘某称其由于不知情而继续行驶,但其在感觉到拖拉机有明显颠簸的情况下没有下车察看,不能排除其不能意识到碾压到死者余某,也不能排除其具有主观上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潘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与余某驾驶的拖拉机没有碰撞的痕迹,所以并不能确定余某是由于什么原因被潘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所碾压,而且潘某也没有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与余某发生事故,所以不能认定其行为为交通肇事,而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三、评析意见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有主观上过失而引起死亡的结果,但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业务上过失致人死亡的特殊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首先能够认定的是潘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特征,其必然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在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却值得商榷,潘某驾驶的拖拉机与余某驾驶的摩托车并没有发生碰撞的痕迹,对该事故的认定时无法确定潘某是否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无法排除余某是受到潘某以外的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被潘某所碾压,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的行为,所以潘某的行为应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既然潘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且潘某的拖拉机是右后轮将余某进行碾压,其在没有与任何车辆碰撞的前提下不能说明其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其更加也没有交通肇事逃逸的可能。其次,交警部门以逃逸为由认定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也是不当,其有本末倒置情形在之中,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是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而不应当是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认定其责任而认为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该案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点评:
本案中潘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综合以下几点确定。
(一)重大事故是否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本案中潘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右后轮将将同向行驶的余某辗压,导致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的,余某的死亡与潘某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一般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意见为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只有依据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意见,才能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与肇事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才能确定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