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东: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以知识产权的出资取消了旧公司法中70%的上限限制。实践中,知识产权出资可能面临以下两类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历两个关键步骤:一是应当评估作价;二是需要转让所有权。未履行上述步骤的出资股东将被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二、知识产权出资中的职务发明法律风险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现实中有些股东以职务发明进行出资即存在法律风险,补正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减资,即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减去职务发明的估值;另一种是现金置换,即指用现金替代原无形资产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