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 法院判赔25万处2年刑罚
来宾市兴宾区一男子喝酒后赶庙会,在别人劝其回家的过程中竟造成他人重伤。2016年10月17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该男子李某玉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2015年7月17日16时许,李某玉喝酒后到来宾市兴宾区某村附近的“雷*庙”赶庙会,其父亲发现后劝其回家,李某玉不听劝阻与父亲发生争吵,后同在赶庙会的同村人李某等人一起劝李某玉回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在劝李某玉回家的过程中,李某等人抓住李某玉不让其跑开,李某玉用力甩开李某,在转身过程中打中李某颈部,致使李某昏迷跌倒在路旁的水沟里造成头部受伤,后李某玉跑进路边的甘蔗地里躲藏,李某被送*来宾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李某颈部被打击是引起颅内出血的直接原因。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6日将李某玉抓获归案。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玉饮酒后过失导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李某受伤,造成了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人李某的诉讼请求,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相关规定予以支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参照相关的规定,原告人李某应得到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数额共计255 426.55元。
原告人请求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范围,故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5 42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