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驾车致人重伤
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受罚
案 例
2014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某公司原料厂内道路东侧行驶时,未注意前方路况,将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徐某撞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灵武市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起公诉,灵武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分 析
常见的小区对社会车辆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开放式管理,即小区管理者在小区进出口未设置卡点,或者虽设置卡点,但从未拦截,社会车辆无须任何手续即可自由进出并在小区内停放;第二种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社会车辆若要进出小区,需要受访业主的同意、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的停车、通行费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第三种是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同意后,来访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区域。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道路的定性争议不大,前者属于典型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后者则相反,不属于“道路”。对于如何界定第二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道路的性质,则关键是判断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如果仅允许与管辖单位及其人员有业务往来、亲友管辖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机动车通行,则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能认定为道路。就小区而言,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上,故对象相对特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范围相对较小,此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交纳一定的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地系非开放性场所,且进出需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围,故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予以判处。
在实践中,由于对“道路”性质的不同理解,会影响案件的定性。比如,在厂区驾车造成他人伤亡,不同情形,会存在不同定性;在小区内醉驾挪车,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仅仅是一般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