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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


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利用医学的方法和器具,利用自身医护人员的特殊身份和技术,在不被受害人知晓的情况下,盗取其血液或器官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也不是盗窃行为。其所持的理由是:人的血液和器官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商品的属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也是人体的组成部分,是人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未经受害人本人同意而偷偷摘取,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侵害,是一种十分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结论是正确的。因为人体的器官或血液在与人体脱离之前,并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它们只属于维持身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商品或财物并不能与作为人体组成部分的器官或血液相提并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抽取他人身体的血液或摘取他人器官的行为之所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认定为盗窃罪,也不定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首先,这是一种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其次,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远远高于所有权,从这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与其说是他人器官或血液的所有权,还不如说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所以,把这一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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