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司机未提醒同乘人系安全带 过失致人死亡赔偿41万


司机未提醒同乘人系安全带

过失致人死亡赔偿41万

核心提示: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提醒冯某某系好安全带,在车门开启时也未及时提醒冯某某关闭车门,或采取紧急措施停车,致使冯某某坠车死亡,钟某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4年7月2日上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钟某某与冯某某一起在榆林市高新区九龙湾小区“榆林市华东装饰公司”财务室内核对账务时发生语言冲突。10时24分许,两人一起离开了公司,钟某某驾驶一辆现代小轿车,冯某某坐在副驾驶,钟某某没提醒其系安全带。


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榆林大道航空加油站南侧附近时,副驾驶室车门突然开启,冯某某从车上跌落受伤。“当时,冯某某坐在副驾驶上,也不知什么原因,突然从车上跳下去了。”钟某某说。


李某某是事件目击者,他称,当时看到,在榆林大道航空加油站南侧附近的路段上躺着一个昏迷的人,不远处还停着一辆小轿车,他随即拨打120。


冯某某的儿子冯某称,2014年7月2日上午,父亲去榆林华东装饰公司核对账务,一直到中午也没回来,打电话也不接。“后来母亲打电话说父亲被车碰了,现在在医院。”冯某说。


2014年7月11日,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鉴定,死者冯某某符合摔跌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冯某某的亲属冯某、乔某某等人与钟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钟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冯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处理过失致人死亡人员的误工费等一切经济损失41万元;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给予15万元的司法救助。冯某、乔某某等人对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4年7月3日,钟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拘,2014年8月6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13日,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提醒冯某某系好安全带,在车门开启时也未及时提醒冯某某关闭车门,或采取紧急措施停车,致使冯某某坠车死亡,钟某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榆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钟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点评:本案是一起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意外事件,也是一个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好意搭乘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好心让人同乘,有利于能源的节约,减少浪费,但如何正确处理车主与搭乘人的责任,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不管是车主还是搭车人,都应该明白“蹭车有风险,搭车需谨慎”这个道理,以免造成事后出现尴尬局面。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