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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定性(二)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定性(二)

三、轻微暴力作用于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诱发严重疾病导致死亡的,应当根据打击的部位以及力度判断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应当预见

1、有较为明显的打击行为和打击人体比较重要的部位的,一般认为主观上负有较大的注意义务,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一】案例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都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都某及其子都某乙在某市一高校宿舍区亲属家中吃过晚饭后,都某准备驾驶轿车回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其间,适逢住在该宿舍区另一幢楼房的该高校教授陈某(被害人,殁年48岁)驾车回家取物。陈某将其驾驶的车辆停在宿舍区两幢楼房前方路口,堵住了车辆行进通道,致都某所驾车辆无法驶出。双方遂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都某拳击、脚踹陈某头部、腹部,致其鼻腔出血。后陈某报警。在此过程中,都某乙与陈某的妻子邵某发生拉扯,并将邵某推倒在地。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都某父子带上警车,由陈某驾车与其妻跟随警车一起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双方在派出所大厅等候处理期间,陈某突然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有高血压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头面部(鼻根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都某应当预见击打他人头部、腹部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仍拳击、脚踹被害人头部、腹部,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案例摘录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刊登的《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研究》一文。

被害人陆某有酒后殴打妻子赵某的恶习。某日,陆某酒后再次追打被告人赵某。赵某在逃离过程中,随手捡起陆某突然滑脱的一只皮鞋,回头朝陆某头部和身上抽打两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两天后,陆某在自身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赵某的悔罪表现和被害人家属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强烈意愿,改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暴力行为不明显,作用的部位不重要,主观上一般无法预见,认定意外事件。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刊登的《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研究》一文

被告人张某*其姑姑家看望祖父母,适逢其姑父葛某与邻居韩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遂参与争吵。闻讯赶来的梁某某等人帮着韩某某与张某争吵。张某的姑姑将张某拉回家中。张某脱去外衣后又出门与围上前来的梁某某等人互殴起来。梁某某与张某互殴一阵后退*小区绿化地护栏处停下,继而仰面倒地,在送医院急救途中死亡。经鉴定,梁某某患有严重冠心病,因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互殴中致人死亡,但考虑到被害人自身所患严重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故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减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案发前并不知道梁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预见与梁某某的徒手斗殴行为会引起冠心病发作,故梁某某的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改判张某不负刑事责任。

转自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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