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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子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子见,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小学文化,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杨学村。2005年7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罪于2011年2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同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龚红卫,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字(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子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志勇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熊建华、人民陪审员昌杜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崔佩担任记录。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子见及其辩护人龚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曹子见在得知益阳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龚亦李(已判刑)需要集资的信息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就向社会散布了龚亦李需要集资的信息,并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公开集资。自2010年1月开始分别从刘立群手中借款50万元、曹四清手中借款60万元、曹孟龙手中借款80万元,臧灿手中借款20万元,刘伟红手中借款40万元,共计250万元。后又以月息20%的利率转借给益阳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龚亦李,从龚亦李处实际获取利息280万元后,仅支付给刘立群利息2.4万元、支付曹四清利息2.4万元、支付曹孟龙利息3.2万元、支付臧灿利秘7.5万元(共计15.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64.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子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曹子见为获取非法利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子见辩称:他没有向刘立群、曹孟龙等人借钱,这些的钱都是龚亦李借的,并非他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

辩护人龚红卫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子见没有向社会散布龚亦李集资的消息,且被告人曹子见没有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公开集资,更没有非法获利,所以,被告人曹子见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曹子见无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曹子见知道益阳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龚亦李(已判刑)需要集资的信息后,向社会上散布龚亦李需要集资的消息,从2010年1月开始被告人曹子见分别从刘立群手中借款50万元,曹四清手中借款60万元,曹孟龙手中借款80万元,臧灿手中借款20万元,刘伟红手中借款40万元,共计250万元。后通过被告人曹子见转借龚亦李,被告人曹子见从龚亦李中获取利息280万元,仅支付刘立群利息2.4万元,支付曹四清利息2.4万元,支付曹孟龙利息3.2万元,支付臧灿利息7.5万元,共计支付利息15.5万元,被告人曹子见从中获利264.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子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龚亦李的证言,证明通过曹子见牵头借给他现金共计680万元本金,借条都是按照曹子见提供的姓名出示给曹子见的,这些钱已支付利息897万元,月息为20%。

2、证人刘立群的证言,证明曹子见向她讲茶叶市场老板龚亦李,经济实力雄厚但目前需要资金周转,想筹集一些资金,月利息是3%。通过曹子见借给龚亦李50万元,再由龚亦李签名打借条,通过曹子见获得利息2.4万元。

3、证人曹四清的证言,证明他通过曹子见作中间人,借给龚亦李60万元,利息是曹子见跟他谈的月息为4%,已支付利息2.4万元。

4、证人曹孟龙的证言,证明他分三次给曹子见80万元,再由曹子见转借给龚亦李,龚亦李出具的借条。又由曹子见将龚亦李出具的借条交给他,利息是曹子见给的,月息为4%。已支付利息3.2万元。

5、证人臧灿的证言,证明他通过曹子见借给龚亦李20万元,月利息15%,已支付利息7.5万元。

6、证人刘伟红的证言,证明他是通过曹子见认识的龚亦李,曹子见讲龚亦李搞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借钱给龚亦李没有风险,还有几栋房子在那里,于是他2010年4月7日将40万元钱借给龚亦李,*今本息未还。

7、转账凭条,证明龚亦李通过银行转款给曹子见的情况。

8、借条,证明龚亦李出具给刘立群、曹孟龙、臧灿、曹四清等人的借条。

9、(2005)赫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曹子见曾被刑事处罚的情况。

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曹子见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曹子见的出生时间及住址情况。

12、被告人曹子见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有供述在卷。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曹子见及其辩护人部分证据持有异议,被告人曹子见提出向刘立群、曹孟龙等人借的钱,都是龚亦李借的;被告人曹子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子见没有向社会散布龚亦李需要集资的消息,且被告人曹子见也没有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集资,更没有非法获利。所以,被告人曹子见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述异议,有证人龚亦李、刘立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曹四清、曹孟龙、臧灿、刘伟红的证言,龚亦李与曹子见的转账凭条等证据相互印证,均能证明被告人曹子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事实,故对被告人曹子见及其辩护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子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子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子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日起*2014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志  勇

审  判  员    熊  建  华

人民陪审员    昌  杜  敖


二○一二年二月   日


书  记  员    崔      佩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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