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医药代表”为多销售药品,先后向同一医院4名医务人员提供好处费9万余元。贵州省清镇市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翁某某案发前系贵州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药品销售员。1998年1月,翁某某找到时任清镇市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员蔡尔波,请其帮助多造进药计划,许诺每月给蔡尔波500元好处费。1998年1月*2003年5月期间,翁某某先后向蔡尔波行贿共计金额3.2万元,其中价值2300余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1998年4月,翁某某找到时任清镇市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的顾某某(另案处理),承诺每月给其1000元回扣,要对方多进自己的药。从1998年5月*2002年12月,翁某某共向顾某某行贿达4.4万余元。
2002年6月*9月,翁某某找到清镇市人民医院管床医师龙某某、内科主任周某某帮其使用“诺可”药(针剂),承诺每支给回扣费4.5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谈妥后,龙某某使用“诺可”3083支,得回扣1.3万余元。周某某使用“诺可”药200支,得回扣900元。
据查,1998年1月*2003年11月,翁某某共联系销售给清镇市人民医院多种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3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翁某某犯罪后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