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攀 枝 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攀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永胜,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原系简阳市普安乡大坝村二组农民。捕前暂住会理县黎溪区供销社。199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三贵,攀枝花市律师事务所天平分所律师。
被告人曹德明,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初中文化,捕前系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科科长,住该公司家属区。1999年12月1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由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文新,攀枝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可服,四川攀枝花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9月1日以攀检刑诉(2000)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永胜犯诈骗罪、行贿罪,指控被告人曹德明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永胜及其辩护人徐三贵,(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被告人曹德明及其辩护人毛文新、张可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7年4月*1999年4月,被告人何永胜采用涂改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包装物验收通知单,虚增包装物数量、行贿等手段,经被告人曹德明签字,作案53次,骗取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包装物回收款742998.44元;被告人曹德明为被告人何永胜送审、划价已被涂改、虚增了数量的包装物验收单提供方便,签字划价,多次非法收受被告人何永胜现金共计3万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材料、包装物验收单、证明材料、任职文件、扣押物品清单、估价结论、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永胜犯诈骗罪、行贿罪予以判处;对被告人曹德明犯受贿罪予以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何永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包装物回收单有自己涂改数量后交给曹德明签字、有曹德明签字后自己涂改数量的情况。被告人何永胜的辩护人以“(1)何永胜不构成诈骗罪、行贿罪;(2)何永胜的行为应认定贪污罪的共犯”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何永胜同意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曹德明辩解称:自己只收了何永胜给的现金18000元,但没有为何永胜谋利。对何永胜当庭提出的辩解理由曹德明亦当庭证实。被告人曹德明的辩护人以“(1)曹德明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曹德明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曹德明同意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均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被告人何永胜开始为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回收啤酒空瓶,根据公司规定,任供应科长的被告人曹德明负责审签被告人何永胜交回公司啤酒空瓶开具的回收单。1997年4月以来,被告人何永胜向被告人曹德明行贿后在回收单上涂改增大数量由曹签字或曹签字后何涂改增大数量骗取回收款。具体事实:
1.1997年4月22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25314#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25314#验收单,虚增玻璃瓶500箱,骗得现金4920元。
2.1997年5月12日,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75414#包装物验收单,虚增玻璃瓶600箱。经被告人曹德明签字,骗得现金6192元。
3.1997年5月30日,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28441#包装物验收单,虚增玻璃瓶600箱。经被告人曹德明签字,骗得现金6192元。
4.1997年6月6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被告人何永胜将0052591#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52591#验收单,虚增玻璃瓶600箱,骗得现金6192元。
5.1997年7月2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01624#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01624#验收单,虚增玻璃瓶600箱,骗得现金6192元。
6.1997年7月16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51643#包装物验收单交给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赵××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51643#验收单,虚增玻璃瓶500箱,骗得现金4800元。
7.1997年7月30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51950#、0076885#包装物验收单交给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赵XX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51950#、0076885#验收单,虚增玻璃瓶1240箱,骗得现金11904元。
8.1997年8月7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51909#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51909#验收单,虚增玻璃瓶600箱,骗得现金6192元。
9.1997年8月8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77498#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77498#验收单,虚增玻璃瓶600箱,骗得现金6192元。
10.1997年8月8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27384#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27384#验收单,虚增玻璃瓶400箱。骗得现金4128元。
11.1997年8月18日,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75549#包装物验收单,虚增玻璃瓶700箱,经被告人曹德明签字,骗得现金7224元。
12.1997年9月3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50852#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50852#验收单,虚增玻璃瓶338箱零17个,骗得现金3495.47元。
13.1997年9月8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25888#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25888#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20160元。
14.1997年9月29日,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01751#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01751#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8240元。
15.1997年10月12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58713#、0008572#包装物验收单,虚增玻璃瓶1100箱。经被告人曹德明签字,骗得现金8976元。
16.1997年11月4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33583#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33583#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230箱,骗得现金18196.80元。
17.1997年11月11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27102#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27102#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空胶箱500个,骗得现金23820元。
18.1997年12月8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79938#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79938#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268箱,骗得现金18506.88元。
19.1997年12月15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24658#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24658#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300箱,骗得现金18768元。
20.1997年12月26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79662、0074775#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79662#、0074775#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60箱,空胶箱376个,骗得现金20236元。
21.1998年1月4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49032#、0049658#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49032#、0049658#验收单,虚增玻璃瓶4000箱,空胶箱300个,骗得现金35340元。
22.1998年1月10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24791#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24791#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560箱,空胶箱529个,骗得现金29894.52元。
23.1998年2月13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49900#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49900#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6800元。
241998年2月23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99933#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99933#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6800元。
25.1998年2月24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85420#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85420#验收单,虚增玻璃瓶500箱,骗得现金4200元。
26.1998年2月24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35369#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35369#验收单,虚增玻璃瓶1000箱,空胶箱600个,骗得现金13500元。
27.1998年3月6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60412、0060288#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60412#、0060288#验收单,虚增玻璃瓶1910箱,骗得现金16960.80元。
28.1998年3月30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24848、0010131#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24848#、0010131#验收单,虚增玻璃瓶1300箱,骗得现金15600元。
29.1998年3月30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54886#、0002102#、0024990#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54886#、0002102#。0024990#验收单,虚增玻璃瓶324箱,骗得现金3888元。
30.1998年4月6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36287#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36287#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8720元。
31.1998年4月13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61288#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61288#验收单,虚增玻璃瓶1000箱,骗得现金9360元。
32.1998年4月27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11290、0036288#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11290#、0036288#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549箱零17个,骗得现金25089.13元。
33.1998年5月3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36948#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36948#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9680元。
34.1998年5月9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10731#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10731#验收单,虚增玻璃瓶900箱,骗得现金8424元。
35.1998年5月14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60850#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60850#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8240元。
36.1998年5月22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74069#、0049069#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74069#、0049069#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846箱零13个,骗得现金25960.46元。
37.1998年5月25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02919#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02919#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8240元。
38.1998年6月1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35947#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35947#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8240元。
39.1998年6月12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27942#、0077635#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27942#、0077635#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900箱,骗得现金27144元。
40.1998年7月21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99058#、0078461#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99058#、0078461#验收单,虚增玻璃瓶1628箱零17个,骗得现金15244.71元。
41.1998年8月7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27472#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27472#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8720元。
42.1998年8月24日,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03703#包装物验收单,虚增玻璃瓶73箱零8个,经被告人曹德明签字,骗得现金686.40元。
43.1998年10月2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41568#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41568#验收单,虚增玻璃瓶1565箱零12个,骗得现金14653.08元。
44.1998年10月6日,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16522#包装物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经被告人曹德明签字,骗得现金18720元。
45.1998年10月23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41902#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41902#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8720元。
46.1998年12月二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49390#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49390#验收单,虚增玻璃瓶60箱。骗得现金720元。
47.1998年12月2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17649#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17649#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7760元。
48.1999年1月19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67953#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67953#验收单,虚增玻璃瓶1000箱,骗得现金9120元。
49.1999年1月28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92995#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92995#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7280元。
50.1999年3月3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93888#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93888#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7856元。
51.1999年3月12日,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68972#包装物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213箱零17个,经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签字,骗得现金19732.11元。52.1999年4月5日,被告人何永胜将0068974#包装物验收单交给被告人曹德明签字,后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68974#验收单,虚增玻璃瓶2000箱,骗得现金17438.40元。
53.1999年4月19日,被告人何永胜涂改0044374#包装物验收单,虚增玻璃瓶1000箱,被发现,未得逞。
同时查明,被告人曹德明在给被告人何永胜交来的包装物验收单签字过程中,多次收受被告人何永胜的现金合计1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2)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受理的情况。(3)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4)立案决定书证实西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5)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何永胜被抓获的经过情况。(6)有从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65份包装物验收单和被告人何永胜涂改后的65份包装物验收单证实啤酒瓶虚增数量。(7)证明材料证实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8)任职决定证实被告人曹德明于1994年11月28日被任命为攀枝花市啤酒厂供应科科长。(9)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曹德明所任供应科科长的职责。(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赃款、赃物的情况。(11)估价鉴定结论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12)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的赃款、赃物发还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13)被告人何永胜、曹德明的供述与上列证据证实的内容吻合。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涂改包装物验收单、虚增啤酒瓶数量的方法,骗取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现金749258.7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永胜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人曹德明行贿18000元,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曹德明身为重啤集团攀枝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科科长,负责原材料采购、包装物回收的签字,收受被告人何永胜现金1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永胜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曹德明的辩护人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曹德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理由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永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4日起*2012年3月3日上)。
二、被告人曹德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赃款18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三、被告人何永胜的违法所得628842.25元继续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前 军
审 判 员 陆 伟
审 判 员 董 敏
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