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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署生,男,汉族,大学文化。

辩护人周四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运文,男,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同年6月11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8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佘国满,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志坚,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盘继远,男,汉族,大专文化。1998年12月11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1年5月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李富国,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双检刑诉字[2011]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郭署生系双牌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2011年11月24日,双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本院对郭署生进行刑事审判并暂停其代表职务,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江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红艳、邓永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2012年2月10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丽萍担任记录。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署生及其辩护人周四清、被告人唐运文及其辩护人佘国满、*志坚、被告人盘继远及其辩护人李富国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12月26日,在审理过程中,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2年1月21日,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滥用职权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署生2003年3月*今任双牌县林业局副局长,2008年4月*今分管营林工作;被告人唐运文2004年4月—2007年1月任双牌县林业局退耕办主任、2010年4月*今任营林站站长;被告人盘继远2008年4月*今任双牌县林业局营林站副站长兼绿化办副主任。

双牌县林业局营林站系县林业局的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全县的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封山育林和作规划(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及**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工作。

2009年3月,时任湖南欣远大竹海竹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宋银夫(另案处理)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虚报一个油茶新造、低改项目,以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由于油茶新造、低改项目必须经双牌县林业局营林站验收合格,并开具验收单和证明后,才能从县农业开发办领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2010年5月,宋银夫就开具虚假验收单和证明一事找县林业局原局长蒋启文(另案处理)帮忙,蒋启文随即安排分管营林站工作的副局长郭署生、郭署生安排营林站站长唐运文、唐运文安排副站长盘继远,在未对宋银夫的油茶新造、低改项目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及检查验收的情况下,为宋银夫开具了林地面积1000亩、实付金额99.5万元的虚假油茶新造、低改验收单两张和“双牌县油茶丰产培育示范基地新造油茶1000亩、低改抚育1875亩,经验收合格”的虚假证明一张。

宋银夫凭借县林业局营林站出具的虚假验收单、证明等,分四次从县农业开发办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共114万元,用于其私营企业的投资生产等方面。

2011年1月,宋银夫为感谢县林业局相关领导及营林站的大力帮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营林站2万元,蒋启文、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予以私分。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的《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2008年《双牌县林业局内设机构工作职责》、2010年《双牌县林业局领导分工及机关各站室联系基层两站意见》、《双牌县林业局关于2008年局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年唐运文的任职文件、双牌县林业局营林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1年《林业局机关股站室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盘继远、郭署生、唐运文的任职证明》,证明双牌县林业局营林站的具有负责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封山育林工作并做好其规划设计以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速生丰产林和局租赁土地造林合同建档归档工作等工作职责。同时还证明被告人郭署生2003年以来一直任双牌县林业局副局长,2003年元月*2008年3月分管森保工作,2008年4月以来分管营林生产工作;被告人唐运文2003年元月*2007年元月任双牌县林业局退耕办主任,2007年4月*2008年3月任森保站站长,2008年3月*2010年3月任稽查队队长,2010年4月*2011年5月任营林站站长;被告人盘继远2001年*2005年在双牌县林业局退耕办工作,2005年*2008年在绿化办工作,2008年4月以来任双牌县林业局营林站副站长兼绿化办副主任。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盘继远的供述,证明 2010年4月份,主管副局长郭署生和营林站站长唐运文带着欣远大竹海公司的宋银夫到我办公室要我给欣远公司开具面额为50万元,每亩造价为1 000元的油茶新造验收单,当时我开具了大地名为五里牌、泷泊,小地名线口、牙山的油茶新造造林验收单,面额为50万元,面积为500亩。过了十天,他们三人又来到我的办公室要我开具了大地名为五里牌线口、麻园里,小地名为麻园里后山的油茶低改造林验收单,面额为49.5万元,面积为500亩。2011年元月份,唐运文到我办公室要我帮宋银夫开具了一张新造油茶1 000亩,低改抚育1 875亩验收合格的证明。郭局长讲开具二张验收单和证明是给宋银夫到上面争取资金做依据的,这二个项目,一个是线口村村集体搞的,一个奉佳林搞的项目,都与宋银夫没有关系。宋银夫开具验收单的目的是为了结帐用的。油茶项目是上面下到林业局的项目,由林业局负责验收,宋银夫只有拿到营林站开具的验收单才能到农业开发办进行报帐。给油茶项目开具验收结算单也是我们营林站的职责。今年元月份,宋银夫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打了2万元钱到我的工资卡上,作为给我们营林站工作人员的好处。因为蒋启文局长曾对宋银夫说过营林站的弟兄们比较辛苦,要宋给我发点补助,所以宋老板才打了2万元钱给营林站。我将钱取出交给了唐运文,唐运文给了我4 000元,其他的钱怎么处置的我不清楚的事实。

(2)被告人郭署生的供述,证明 2010年5月初,县林业局局长蒋启文打电话叫我陪他去五里牌,当时陪他的还有唐运文、宋银夫。在五里牌政府办公室,蒋启文对镇里领导讲,宋银夫从国家林业局跑了一个油茶项目回来,老宋自己没有造油茶,五里牌这里老百姓种起有油茶,要镇里做一下老百姓的工作,将五里牌线口村油茶新造及麻园里村油茶低改转到宋银夫的欣远公司名下,并签订合同,为欣远公司到县财政领取补助资金提供方便,应付上面检查,检查时要老百姓讲这些油茶为宋银夫所造。因为当时老宋向国家林业局争取的油茶项目补助资金已经拨下来了,需要伪造相关资料到财政领款。蒋启文讲将五里牌线口村油茶新造及麻园里村油茶低改形式上置于欣远公司名下,但产权依然归实际权利人,不发生转移,并讲由宋银夫到时付些钱给老百姓。蒋启文还讲具体由营林站负责操作,制作申报项目和领取资金必需的资料,并讲要宋银夫到时给2万元给营林站做经费。镇领导当时答应了,我与其他人也均未发表不同意见,都应允了。宋银夫这个虚假油茶项目没有进行验收,我们知道是假的,不存在验收。只是让唐运文他们去那些地方看一下,看老百姓自己种了没有,如果没种就不能列到宋银夫这个假项目里来,因为到时候上面抽查的,万一抽到那个没种的地方就麻烦了,如果种了就可以,上面检查时*少可以说明是种了的,*于是谁种的,宋银夫可以找老百姓协商给点钱给老百姓,检查时要老百姓讲是宋银夫种的就可以了。宋银夫与各地老百姓是否实际签了合同,给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宋银夫的油茶项目经省里检查过,没出什么问题,在第二次检查过程中,我和唐运文两人喊宋银夫出了一万元钱,送给省里领导4000元,我和唐运文各分了3000元。宋银夫后来给了营林站2万元,是2010年农历12月给的,其中给蒋启文3000元,我、唐运文、盘继远分得4000元,陈庭合2000元,唐博1000元,剩下的2000元买了些东西的事实。

(3)被告人唐运文的供述,证明我是2010年4月份到营林站接任站长,过了几天,蒋启文局长、郭署生副局长、我、宋银夫到五里牌镇政府找到镇领导落实将五里牌线口村、麻园里村的油茶基地挂在宋银夫公司名下,为以后应付上级的检查做准备,并讲由宋银夫付些钱给老百姓,镇领导听蒋启文这样讲当时就答应了。从五里牌回来以后过了几天,宋银夫到林业局找到蒋启文局长要蒋帮忙开具油茶新造、低改验收单,蒋局长就安排郭署生局长去落实此事。在陪同蒋局长去五里牌的车上,蒋局长讲要我们帮老宋把这件事搞好以后会叫老宋给我们2万元工作经费。过了几天,郭署生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要我给老宋开具油茶验收单,并讲具体怎么开老宋清楚的,你按老宋说的去开。我就安排营林站盘继远开具了验收单,先后分2次开了2张验收单,总共金额为100万元左右。在我到营林站以后没有对老宋的油茶基地进行过验收。宋银夫是为了报帐才要我们给他开具验收单的。2011年元月,营林站还给宋银夫出具了一张证明,内容为“双牌县油茶基地新造油茶1000亩、低改抚育1875亩验收合格。”该证明是我安排盘继远手写的,加盖了营林站的公章。2011年元月底,宋银夫打了二万元钱到盘继远的工资帐号上,我们给了蒋启文局长3000元,我、郭署生、盘继远各4000元,陈庭合2000元,开车司机唐博1000元,还有2000元留着给市林业局买了过年货。另外,在2010年10月份,省林业局设计院来双牌验收油茶项目时,我叫老宋拿了一万元用于验收开支。我给验收的二位工作人员各打了一个2000元的红包,剩下的6000元我和郭署生每人分了3000元的事实。

4、证人宋银夫的证言,证明 2009年1、2月份的样子,我准备做竹纤维重组板的项目,因为我的资金有限,想申报一个竹纤维重组板项目,以获取国家补助资金,但是国家林业局不批准。2009年3、4月份,盘幸福打电话告诉我,国家没有补贴竹纤维重组板这个项目,现在国家支持油茶新造、低改项目,要我重新申报一个油茶新造、低改项目,投资额度为300万元,可以得到120万元的国家补助。当天,我打电话给县林业局营林站的蒋建军,请他帮忙做一份油茶项目的申请书,并承诺给他一点加班费,然后我到营林站的办公室找到他,他在电脑里将别人的油茶新造、低改项目修改了一下,以湖南欣远大竹海竹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做了一份投资额度为300万元,其中油茶低改1875亩、新造1000亩,新造地点在五里牌,低改地点在江村黑漯村的油茶项目实施方案。我给了他1000元加班费。实施方案做好的当天,我找到蒋启文局长,告诉他说盘幸福告诉我,原来申报的竹纤维重组板项目国家林业局没有批准,要我重新申请一个油茶新造、低改项目,投资额度为300万元,可以得到120万元的国家补贴,蒋局长说那就先报了再讲,并在项目报告草稿上签了“同意申报”的字。我拿着蒋局长签字的草稿到林业局办公室打印了红头文件,盖了章。后来我一个人拿着县林业局的文件和实施方案到市林业局找计财股李股长,修改了一下,也写了一份申报文件,拿给刘局长签字,然后到市林业局办公室打印红头文件并盖了公章。当天,我一个人带着实施方案和县、市林业局的文件赶到长沙,交给了省林业厅丁处长,后我回到双牌。2009年9、10月,市财政局寄来文件,国家林业部批准了我申报的油茶项目。12月份,来了114万元补贴资金到县财政局,然后由县财政局转到县农业开发办的账户。2010年1月,我拿了110万元的发票、林业局开具的100万元的验收单和伪造的江村黑漯村的土地租赁合同到农业开发办领了43万元;2010年5-8月,我拿了99万的发票、林业局开具的99万的验收单和五里牌线口的土地租赁合同到农业开发办领了39.9万余元;9月,我拿了40多万发票、林业局开具的验收单和五里牌麻园里村的土地租赁合同到农业开发办领了20余万元;2011年1月,我拿了20多万元发票、林业局开的验收单到农业开发办领了10.7万余元。我总共领了114万元的事实。

5、证人胡雄的证言,证明欣远公司到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帐,一般按照《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帐操作规程》办理,需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填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并凭相关合法支出凭证提出申请,农开办审核无误后给予报帐。宋银夫这个油茶项目因为是由县林业局负责的部门项目,所以我们要求他在报帐时还要提供县林业局出具的项目实施相关验收证明。宋银夫提供了3次相关的验收证明,他第一次报帐没有县林业局出具的验收证明材料是因为2009年12月底,这个油茶项目的钱已经到了我们农开办,2010年元月底,宋银夫找到我们要求提供预付资金开展项目实施,我们组织人员去现场看了油茶基地的实际情况,当时看到他确实有基地在那,又到宋银夫公司看了会计凭证、租赁合同等文件资料,后来我们农开发办开会研究给予他一部分资金作为启动资金,是作为预付款给他的,所以没有要求他提供县林业局出具的验收证明的事实。

6、验收结算清单二张及证明一张,证明宋银夫在同案人蒋启文及三被告人的帮助下,获得了二张内容虚假的验收结算清单及虚假验收证明一张的事实。

7、《油茶改造协议书》、《林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的《证明》,证明欣远公司的油茶新造、低改项目的相关验收材料均为虚假的事实。

8、永州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09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通知》、永州市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双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证明》、91112360000809707012明细帐、《对银行明细帐的说明》、双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专用凭证、现金支票存根、转帐支票存根、进帐单、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关于欣远大竹海制品有限公司报帐发票的说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记帐凭证、支票存根、收据等,证明欣远公司的虚假油茶项目获得了国家批准并获取了114万元的国家资金支持;项目主管单位为双牌县林业局,双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分四次以“拨出资金-2009年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油茶丰产培育示范基地”会计科目核拨给欣远公司的事实。

9、办计字[2009]9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湘财农综[2007]19号《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帐操作规程》,证明双牌县林业局对欣远公司申报的油茶新造、低改项目具有管理职责。

10、(1998)双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1998年12月11日,被告人盘继远犯玩忽职守罪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事实。

11、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进帐单一张,证明宋银夫打款2万元*盘继远的银行帐户,作为给三被告人的好处费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盘继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郭署生辩称: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宋银夫的油茶项目被批准以后,包括作业设计和检查验收都是原局长蒋启文安排的;营林站在该项目实施中,也做了实实在在的工作,虽然营林站没有进行专业的验收,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也下去看过,检察机关指控营林站没有进行验收与事实不符;在开具验收单时,对面积进行了核实,宋银夫也和老百姓签订了合作协议,在确有这么多面积的情况下开具验收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我们没有权利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的职责;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辩护人周四清第一次开庭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郭署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宋银夫的油茶项目可以分为申报、验收、农业开发办发放补助款三个环节。在申报环节,郭署生一概不知。在验收环节,郭署生是受蒋启文局长的指示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不存在滥用职权。本案涉及的国家补助来源于申报项目,补助是由农业开发办支付的,而对该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关依规定应是农业开发办,不是林业局,农业开发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三被告人均是受领导的安排,也是没有办法。同时宋银夫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主要有原林业局局长蒋启文、何家洞乡书记廖杰、乡长秦功军、县残联主席吕铮、永州市驻长沙办事处副主任盘幸福等人利用各自的职权和各种关系给予宋银夫支持,现在将114万元国家资金流失的责任全部推脱到三被告人身上是不公平的。其辩护人周四清第二次开庭的辩护意见为:在宋银夫的油茶新造、低改项目检查验收时,并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也不是林业局说了算,而是经过了市、省林业部门的验收、批准的。故被告人郭署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护人为证明其观点,还当庭提供了泷泊镇林业技术推广站李华明、五里牌镇麻园里村委会和五里牌镇林业技术推广站高启华的《证明》三份,以证明泷泊镇牙山村营造油基地属实和五里牌麻园里村和线口村的油茶低改、新造项目经过了省级实地勘查验收的事实。

被告人唐运文辩称: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宋银夫这个油茶项目是在其任营林站站长之前就有了,且开具验收单是局长安排的,不应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辩护人佘国满、*志坚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唐运文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定性不准,依法不能成立。理由是:1、被告人唐运文主观上并不明知宋银夫的油茶项目为假项目,其不具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唐运文没有实施为宋银夫出具虚假验收单及证明的客观行为。3、本案的油茶项目经过了相关的检查验收程序,被告人唐运文没有超越职权。4、被告人唐运文不具有管理及组织实施油茶项目的职责。5、被告人唐运文的行为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6、本案责任分散,且被告人唐运文所起作用显著轻微。

被告人盘继远辩称: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首先,从2008年开始,全县的造林补助款的验收开票都是我开的,我有这个职权;其次,开具宋银夫油茶项目的票据,是主管局长郭署生和站长唐运文亲自到场安排,单价和总金额是郭署生局长定的,票据开好后由唐运文拿走,具体怎么处理本人不清楚,我的职责就是开票;第三,我们作业设计和验收报告上的面积都是全县全年实际完成了的面积,而且省、市也派人验收了的,都是事实,没有虚假违反规定;第四,验收证明本来是唐运文写的,但他讲他的字写得不好,就让我帮他写了。综上,本人是在职权范围内完成工作,没有超越职权,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辩护人李富国的辩护意见为:盘继远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作无罪判决。理由是:1、盘继远在营林站的工作职责之一是营林验收单,盘继远履行本身工作职责开具验收单没有违反程序。2、盘继远执行领导的决定和安排为宋银夫开具油茶项目验收单,没有超出领导决定和安排的内容范围,不构成滥用职权。3、盘继远没有参与决定或处理宋银夫油茶项目的事项。4、盘继远开具的验收单不会给国家造成损失,他人后续实施的行为与盘继远没有关联性。5、盘继远盲目执行领导交给的事项,是执行领导的错误决定,其责任不应由盘继远承担,仅是一般工作上的失误。

辩护人为证明其观点,还当庭提供了:双牌县林业局、双牌县营林站出具的《盘继远同志的工作职责》,证明盘继远开具给宋银夫的结算验收单是其工作职责,没有滥用职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署生2003年以来一直任双牌县林业局副局长,2003年元月*2008年3月分管森保工作,2008年4月以来分管营林生产工作;被告人唐运文2003年元月*2007年元月任双牌县林业局退耕办主任,2007年4月*2008年3月任森保站站长,2008年3月*2010年3月任稽查队队长,2010年4月*2011年5月任营林站站长;被告人盘继远2001年*2005年在双牌县林业局退耕办工作,2005年*2008年在绿化办工作,2008年4月以来任双牌县林业局营林站副站长兼绿化办副主任。

双牌县林业局营林站的工作职责为:负责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封山育林工作并做好其规划设计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速生丰产林和局租赁土地造林基地的合同建档归档工作;负责指导林业站的营林工作等。

2007年以来,湖南欣远大竹海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银夫因公司资金困难,便想通过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来弥补资金不足。2009年3月,宋银夫获悉油茶新造、低改项目可以得到国家的资金扶持后,就请双牌县林业局营林站的蒋建军为欣远公司制作了《双牌县油茶丰产培育示范基地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说明书》。并通过找到双牌县林业局原局长蒋启文帮忙,林业局为其制作了双林联字[2009]01号《关于我县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请求》红头文件。后通过逐级上报,将争取该项目的相关文件送到了省林业厅。2009年12月6日,永州市财政局下达了永财农综函[2009]12号《关于拨付2009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花卉项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通知》文件,向双牌县财政局下拨了2009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资金114万元,其中**财政资金8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34万元。文件还规定该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报帐制,并要求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真正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2010年2月9日,欣远公司向双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拨付苗木款、林木林地收购、化肥、土地垦复工资、林相改造工资共计436 824元。当日,双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核拨给欣远公司43万元。

为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宋银夫于2010年1月虚构了欣远公司在有油茶基地的江村镇黑漯村、江村村两村的油茶低改项目,制作了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油茶低改项目规划设计图等一系列虚假材料;于2010年8月与有油茶基地的五里牌线口村、2010年10月与有油茶基地的永州新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公司)签订了虚假的油茶改造协议。宋银夫将此二处油茶林作为欣远公司的油茶新造、低改项目应付检查。当省林业局设计院、市林业局来双牌检查油茶项目时,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全程陪同检查人员到非欣远公司经营的麻园里村、线口村油茶基地进行了检查。宋银夫的虚假油茶项目最终通过了省、市两级检查验收。在此期间,郭署生、唐运文还私分由宋银夫提供的迎检费用各3 000元。

为了继续领取剩余的补助款,宋银夫找到县林业局原局长蒋启文帮忙。蒋启文安排分管营林站工作的副局长郭署生,郭署生安排营林站站长唐运文,唐运文安排副站长盘继远,分别为宋银夫开具了经营单位为湖南欣远大竹海竹制品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为油茶造林,支付金额分别为50万元、49、5万元数额不等的《双牌县杉木(楠竹)林基地育苗、造林、抚育(复垦)验收结算清单(收入凭证)》(简称验收结算清单)两张,和出具了一份“双牌县油茶丰产培育示范基地新造油茶1000亩,低改抚育1875亩,经验收合格”的《证明》。2010年5月21日、8月13日、2011年1月25日,双牌县农业开发办根据宋银夫提供的农业综合财政资金拨付申请和县林业局出具的虚假验收结算清单、验收合格证明、项目批复中相关票据,分三次核拨金额分别为39.92万元、20.3016万元、10.7784万元给欣远公司。双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开办)四次共拨给欣远公司共计114万元。

2011年1月,为感谢县林业局营林站的帮助,宋银夫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付给营林站好处费2万元。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各分得4000元。欣远公司截*案发,所领取的国家补助资金分文未退。

本院认为:根据永州市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制定的办计字[2009]9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双牌县林业局作为欣远公司油茶新造、低改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具有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年度实施计划申报、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职责。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分别作为双牌县林业局营林站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欣远公司油茶新造、低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原局长蒋启文的指示下,为欣远公司开具虚假的油茶新造、低改项目验收结算清单和验收证明,为欣远公司从县农开办套取第二、三、四笔拨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欣远公司用虚假方式套取的该笔资金*今分文未退,三被告人在履行职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权,与该三笔共计71万元的国家资金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根据湘财农[2007]19号《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帐操作规程》规定,本案的国家资金损失与其他有关部门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院认为,本案责任分散,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均免除处罚。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在滥用职权犯罪中分别获取赃款7000元、7000元、4000元,应依法予以追缴。

二、贪污罪

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共同贪污的事实

(一)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共同贪污国家生物质能源林补助款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伙同唐良国、蒋建军(均另案处理)共同贪污光皮树补助款135 250元。其中,郭署生、盘继远、唐良国各分得赃款32 000元、唐运文分得赃款29 250元、蒋建军分得赃款10 000元。

2006年,国家推行生物质能源造林(即种光皮树),并有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即专项补助款)。2007—2008年双牌县林业局没有完成省林业厅下达的新造2万亩光皮树的任务,遂向省林业厅申请2009年继续造光皮树。

2009年1月的**,县林业局营林站原站长唐良国在办公室与副站长盘继远及工作人员蒋建军商量决定:请人在县林业局的基地上间种光皮树,既可以完成造林任务,又可以在获得国家专项补助款后大家分点福利,并征得了主管副局长郭署生的同意。

随后,由唐良国联系造林户蒋海鹏、龚金清,盘继远联系造林户邹新国,在尚仁里乡黄沙漯村和江村镇黑漯村林业局基地上间种光皮树共1 151亩,并利用营林站的职务便利以80%的全县**比例通过了造林质量验收和面积核定。

2010年4月,唐运文接任营林站站长。同年8月,县林业局发放光皮树补助款,由蒋海鹏等代领的1 151亩光皮树补助款,扣除蒋海鹏等的造林工资等,余下135 250元。经郭署生、唐运文决定:郭署生、盘继远、唐良国各分得赃款32 000元、唐运文分得赃款29 250元、蒋建军分得赃款10 000元。同年12月,蒋建军将所分赃款退给了蒋海鹏。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2008年生物质能源造林补助表》、费用列支表、建设银行进帐单、转账支票存根、《双牌县杉木(楠竹)林基地育苗、造林、抚育(垦复)验收结算清单(报账)》、《领条》、《双牌县生物质能源林造林合格面积及资金概算明细表》、《双牌县2008年度生物质能源林项目造林验收竣工图》、《2008年度生物质能源林光皮树造林县级自查验收竣工小班一览表》等书证,证明同案人唐良国、蒋建军及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等人商量请造林户在林业局造林基地间植光皮树并通过他们验收、登记造册、开具结算验收单、变更造林户主的方式,最终从林业局领取补助款共计211 680元的事实。

2、双牌县林业局的《证明》、《关于研究双牌县国有森工林场林木林权出让问题的会议纪要》、《县木材总公司改制资产处置意见》、《林木资产整体转让协议》、《借土造林合同书》、《木材总公司联营山造林面积图》;、《借土造林合同》、2001年度世行贷款造林作业设计图、《承包林委基地砍山整地合同》、《造林合同》等书证,证明本案种植光皮树所在山场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属性分别应为双牌县林业开发公司和尚仁里乡黄沙漯村各村民小组以及江村镇黑漯村一、二组。同时还证明双牌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金来源为县林业局拨款和借款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由县林业局任命等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盘继远的供述,证明在2007年,上级下达了一个分两年实施的种植10 000余亩光皮树的计划任务,而2008年双牌县只造了7 000多亩,没有完成任务。2008年冬天,我和唐良国、蒋建军在营林站大办公室聊天,我们谈到了生物质能源造林的事情,林业局在黄沙漯有很多造林基地,可以种光皮树。站长唐良国就提出来和造林户一起搞生物质能源造林,造好林领到造林补贴后,自己可以创下收,到时候分给大家。我和蒋建军认为可以搞点福利,同时可以完成上级下达的造林任务,就同意了。于是我们就到分管副局长郭署生办公室汇报了这个想法,郭局长当时同意了。唐良国联系了造林户蒋海鹏在尚仁里黄沙漯林业局基地间种了400多亩光皮树,联系造林户龚金清在黄沙漯林业局基地间种了400多亩光皮树,唐良国还叫我联系安排了江村的邹新国在江村镇黑漯村林业局基地间种了200多亩光皮树。2008年11月,林业开发公司与江村镇黑漯村村长邹新国签订了一个基地造林合同,林种是桤木和杉木。当时造林工资是每亩230元。在我们营林站商量好在江村黑漯村间种光皮树后,唐良国打电话给邹新国,要邹新国在林业局的基地上间种光皮树,邹新国提出要增加造林工资,唐良国讲给他每亩35元的造林工资,邹新国就同意了。唐良国与邹新国谈好后,要我把合同造林单价由230元/亩涂改为265亩。2009年年后,我将松树苗、光皮树苗、杉树苗一起调给邹新国,邹新国将这些苗子一起造好了。2009年8月份,全县超计划完成了生物质能源造林任务,局里决定根据造林质量按50%-80%的比例发放光皮树补助款。因为蒋海鹏、龚金清、邹新国是帮我们造的林,所以光皮树补助款是按照80%的比例发放给他们的。林业局计财股拨款后,蒋海鹏除去造光皮树的工资后给了唐运文100 200元钱。我代邹新国领了4万余元。钱到位后,唐良国、唐运文、郭署生、我在营林站办公室商量光皮树补助款怎么分。具体情况为除去邹新国5 000元造林工资、龚金清12 000元造林工资、蒋海鹏的造林工资,分给蒋建军10 000元,剩下的钱由我、唐良国、郭署生、唐运文平分。唐运文由于是后面调到营林站的,大概少分了1 000多元。我实际分得3.2万余元,郭局长和唐良国每人分得3.2万余元,唐运文分得2.9万多元。蒋海鹏、龚金清在尚仁里黄沙漯林业局基地造的光皮树是以刘顺柏、何先卫、肖良茂的名义登记的,邹新国在江村黑漯林业局基地造的光皮树是以邹新国本人的名字登记的,如果写林业开发公司的名字的话就不能领到光皮树补助款。把造好的光皮树纳入造林计划先由营林站拿出作业设计,交给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同意就可以了。在林业局基地的造林工作是由营林站负责的。在林业局基地上造光皮树,除去造林工资,按道理补助款应归林业局所有的事实。

(2)被告人郭署生的供述,证明在2009年我与营林站的工作人员私自聘请蒋海鹏、龚金清等人在林业局基地黄沙漯和江村黑漯间种光皮树,然后将国家发给的光皮树补助资金13万元进行私分,其中我分得3.1万多元。2009年2月份的**,我在营林站办公室安排工作,唐良国、盘继远、蒋建军都在办公室,唐良国提出请蒋海鹏等人在黄沙漯和江村黑漯的林业局基地间造光皮树,领取的补贴好给营林站的兄弟们发点补贴,当时我同意了,盘继远和蒋建军也没有说什么。具体营林站是谁与蒋海鹏联系我不清楚。大概在当年3、4月份,蒋海鹏、龚金清在黄沙漯林业局的杉树基地间种了1 000亩左右的光皮树,邹新国在江村的林业局基地间种了300多亩光皮树,总共有1 300多亩,具体数目我就不清楚了。当年5月份,营林站对当年全县所有的营造林进行了验收(包括光皮树),当年9月份,又组织了一次光皮树的验收,作为光皮树补助发放的依据。对于验收没有严格的标准,大概成活率在70%以上的就算验收合格了,有些成活率高的在发放补贴时补助比例就高些。间种光皮树按每亩180元发50%*80%不等,而全种光皮树的按每亩180元的100%发放。关于我请蒋海鹏、龚金清、邹新国在黄沙漯、江村林业局基地间种的1 300多亩光皮树的生长验收情况我不清楚,但我知道这1 300多亩间种的光皮树是验收合格的。2010年9月份,林业局发放了种植光皮树的补贴。我们请人间种的1 300多亩光皮树补贴总计16万多元。营林站安排蒋海鹏、邹新国到林业局财务室领了出来。扣除蒋海鹏、龚金清、邹兴国自己的造林工资3万多元,给了营林站13万多元。蒋海鹏领出的钱是交给唐运文的,邹金清领出的钱是交给盘继远的。这13万元左右的补贴资金领到后,我与唐良国、唐运文、盘继远四人在营林站办公室商量了如何分配。**我、唐良国、盘继远各分得3.1万多元,唐运文分得2.8万多元,另外还给了1万元给蒋建军。我们在黄沙漯、黑漯林业局基地间种光皮树,没有经过林业局同意,林业局不知道,也没有经过林业开发公司,林业开发公司也不知道。我们私分光皮树补助资金13万元主要是为了给营林站员工改善福利待遇的事实。

(3)被告人唐运文的供述,证明2007年,上级给双牌县下了造生物质能源林1万余亩的计划任务,分别于2008年、2009年两年实施。我是2010年4月到营林站任站长的。我到营林站的时候,造林和验收都已经完成了,只剩下光皮树造林补助款的发放工作。在光皮树造林补助款发放前一个月,盘继远和唐良国先后在营林站办公室对我讲营林站自己有点光皮树,是九甲的蒋海鹏在尚仁里黄少漯林业局基地和江村一个叫“老海”的在江村黑漯林业局基地间种了光皮树。2010年8月,林业局准备发放光皮树补助款,各乡镇场林业站把各地的造林户名、造林面积上报到营林站后,由盘继远汇总造表发放补助款。我和盘继远在核定光皮树造林面积的时候,我们将蒋海鹏造的光皮树的面积补贴比例按实际验收面积的80%给的,江村那边也是按80%给的。我和盘继远核定补贴面积后,盘继远就打电话给蒋海鹏要他到营林站办公室算帐。当时,我们按蒋海鹏造林的面积计算出补贴为166 320元。由于蒋海鹏自己在茶林联合村造了200余亩接近300亩光皮树,而蒋海鹏在黄沙漯林业局基地造光皮树我们是按每亩30元左右给他算的造林工资,相减后,蒋海鹏仍要给我们107 700元钱(包括龚金清的造林工资7500元)。跟蒋海鹏算好帐后,盘继远开具了一张验收结算单给他到林业局计财股报帐。后来蒋海鹏打了10万元到我的建行卡,还分别给了我200元和7 500元。江村“老海”的补助45 360元是盘继远代领出来的。盘继远告诉我“老海”的造林工资是5 000元。除去付造林工资,我分得3万元,唐良国、盘继远、郭署生分得3.2万元,蒋建军分得1万元,共计136 000元的事实。

4、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唐良国的供述,证明2007年,省林业厅下达双牌县2万亩光皮树新造任务,2008年县林业局组织实施完成了7 700多亩。2009年,县林业局申请继续实施光皮树新造项目。2009年元月份,我与盘继远、蒋建军在营林站办公室讨论如何完成2007年度剩余的光皮树任务,期间,盘继远提出,请人在林业局基地上间种光皮树,一是可以完成一些计划任务,二是可以搞点国家补助资金给营林站的工作人员发补助,我和蒋建军当场同意。随后,我们三人在营林站办公室向郭局长做了汇报,郭局长听后表示同意,他讲在林业局基地造光皮树,林权和土权都是林业局的,造的光皮树以后也是归林业局,我们得点光皮树补助款算了。在2009年春天,我和蒋建军联系安排造林户蒋海鹏、龚金清在尚仁里黄沙漯林业局基地营造杉树的同时种光皮树900余亩,盘继远联系安排造林户邹新国在江村镇黑漯林业局基地间种光皮树310余亩,并全部纳入2007年生物质能源林项目计划。2010年4月,我离开营林站,唐运文接任营林站站长,我没有经手验收的事。其中蒋海鹏和龚金清是蒋建军联系的,邹新国是盘继远联系的。我们安排蒋海鹏、龚金清、邹新国按标准造好杉苗后,再在杉树林中找空处种光皮树。2009年6月左右,我、盘继远、蒋建军去督查验收,竣工验收是唐运文带人去的。营林站可以建议,在向主管局长汇报后就可以决定在林业局基地上种什么树种。2010年8月上旬**下午2点半,盘继远到我家送了30 750元给我并说这是光皮树的补助除去造林工资分的钱,郭局长安排他送来给我。林业局基地是林业开发公司的基地,实际上是林业局的基地,挂在林业开发公司的名下。林业开发公司基地山的造林工作是由营林站负责,具体工作有:做造林的规划设计、组织劳力砍山、烧山、整地、打洞、造林、验收、抚育,建议和决定造林树种。营林站工作人员组织劳力在林业开发公司基地上实施的造林相关行为都是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因为林业局是行政单位,不能参与经济活动,林业局就成立了一个国有公司专门经营林业局的基地。生物质能源林的规划设计图与竣工验收图基本上是不相符的,因为在具体操作中,光皮树项目没有按照规划设计图实施的事实。

(2)同案人蒋建军的供述,证明2009年,有一个光皮树造林项目,当时我、唐良国、盘继远在办公室聊天,唐良国讲:2008年该项目上面下达的造林指标没有完成,我们请蒋海鹏到尚仁里黄沙漯林业局基地间种点光皮树,我们支付造林工资给蒋海鹏,到时候该项目的补贴下来了,我们让蒋海鹏把补贴领取出来,蒋海鹏把除去造林工资的钱给我们,到时候算作站里发补贴分给大家,这件事我也和郭局长商量过。当时,我和盘继远同意了。之后,唐良国与蒋海鹏联系了。光皮树验收应该是在2009年5、6月份,我没有参与验收,后到了2010年2月份我就调走了。大概在2010年8、9月份,郭局长给了我10 000元钱,并说这是从蒋海鹏那里拿的光皮树补贴,分给你10 000元。我拿到后就走了,具体他们分到好多我不清楚。后来大概在2010年12月份,我觉得这笔钱来历不正当,就把钱退给了蒋海鹏的事实。

5、证人证言

(1)证人蒋海鹏的证言和其出具的《关于种植光皮树情况说明》,证明黄沙漯这块山本身是县林业局的基地山,在2007年的时候本来是我承包造的杉木苗,在2008年冬的时候营林站站长唐良国找到我讲,要我在黄沙漯的基地山里再补种一些光皮树,具体造林工资以后跟领导汇报后再跟我算。于是我请劳力造好,2009年底林业局的人来验收了,但是我没有到场。2010年7、8月份的**,唐运文喊我到林业局营林站办公室去算造光皮树的钱,盘继远在场。唐运文跟我讲,这块山的光皮树补助款除去我的工资以外,其余的钱都林业局的,与我无关。在造光皮树时,唐良国他们一直没有给过我钱,光皮树苗是林业局免费提供的。双牌县林业局和我个人光皮树造林面积共为1150亩,其中林业局占854亩(包括我造417亩,龚金清造419亩和肖良茂18亩),我个人占296亩。我于2010年8月11日领到166 320元之后,于12日付了唐运文100 200元,13日又付了7 500元给唐运文,由他转给龚金清造林工资,我占补助款42 624元,造林工资统计算为14 396元的事实。

(2)证人龚金清的证言,证明2009年春天,唐良国打电话给我,要我补种黄沙漯林业局基地上的杉树苗。补种好后,唐良国打电话给我,说现在国家有政策了,可以在黄沙漯林业局基地同一块地上间种光皮树,要我去种光皮树,开给我15元/亩的工资。我不愿意,他就威胁我说如果不去种光皮树的话,2008年冬天扣我的20元/亩的林木存活率押金不给我,我没办法,只好去种。2010年8月的**下午,盘继远告诉我光皮树的钱下来了。后来,盘继远取了1.1万元还是1.2万元给我,我记不清了,在回家的路上,唐良国要我给他4-5000钱,余下的钱我带回家了。种光皮树是否可以领取国家补助我不知道,所有的事都是唐良国、盘继远他们操作的,我没经手的事实。

(3)证人邹新国的证言,证明2009年我造好杉树林后,盘继远打电话给我,讲那315亩杉树林上面可能还要造一次光皮树,他讲给我30元/亩。过了两三天,盘继远带人拖了光皮树过去,我讲种晚了,种不活,盘继远让我先种下再说。2009年结账,盘继远等人给我加了35元/亩种光皮树工资钱,这35元/亩的工钱加到种杉树的合同里,所以我与林业局签订的造杉树林合同上面的造林价格是改动过的,加了钱。2009年种下的光皮树成活率极低,盘继远说不会亏待我,2010年我进行了补种。补种后,我到林业局办了种光皮树领45 000余元补助的,盘继远说这个钱不可能全部给我的,给我65元/亩。2010年下半年,大概8月份的时候,盘继远打电话给我说种光皮树的钱下来了,盘继远就给了我4 000元,我在林业局财务室领了11 025元,共计15 025元的事实。

(4)证人李平华的证言,证明林业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是独立核算的国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有8个,分别是泷泊林场、打鼓坪林场、五星岭林场、阳明山林场、木材公司、木材储运公司、黄荆坪林场、林业局。后来,由于木材公司和木材储运公司改制了,打鼓坪林场、五星岭林场、阳明山林场在2005年先后退股。这个公司以前是和林业局合到一起的,在2005年才分开的,2005年到现在的股东有县林业局、泷泊林场两个。林业开发公司实际上相当于林业局的内部股室。林业开发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县林业局和世行贷款,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是1 000万元,除林业局以外的股东都是以林地权属入股的,但是实际上其他股东都没有将林地权属过户到林业开发公司,只是挂了一个名字而已,在2005年时候把他们的名字从公司章程中删除了。林业开发公司在双牌县大概有4.8万多亩基地山。这些基地山的具体地点我们公司不清楚,只有营林站最清楚。本案涉案的光皮树种植地点是林业局的基地山。林业开发公司没有在基地山上造光皮树。唐良国、盘继远等人在基地山上间种光皮树我不清楚的事实。

6、双牌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双牌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的股东为林委、打鼓坪林场、五星岭林场、泷泊林场。2005年*今,股东为黄荆坪林场、打鼓坪林场、五星岭林场、泷泊林场。法定代表人为李平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盘继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郭署生辩称:种植光皮树是在全县计划完不成的情况下,我们营林站的几个人才种光皮树,不存在与老百姓争利益,虽然占的是林业局的地,但并没有损害林业局的利益,双牌县的光皮树项目是****合格,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谁造林谁享受造林补助,不构成贪污罪。

其辩护人周四清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郭署生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是1、郭署生获得32 000元光皮树补助款不具有非法性。首先,是因为郭署生等人在国家光皮树种植任务不能完成的情况下,为了完成任务,聘请造林户蒋海鹏、龚金清、邹新国等人在双牌县尚仁里乡黄沙漯和江村黑漯村林业局基地上间种光皮树共1 151亩,经过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的验收,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其次,郭署生是领取造林补助款的合法主体。根据《中共**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6条和第15条以及国发(2000)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划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5项的规定,郭署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完全有资格参与植树造林,并获得补助款。故郭署生获得32 000元光皮树补助款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唐运文辩称:光皮树造林,我们是拿了钱请人实实在在种了光皮树的,并不是凭空报的,不存在贪污。

其辩护人佘国满、*志坚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唐运文等人没有实施虚报冒领的贪污行为。2、本案的造林补助款不归双牌县林业局所有,依法不属公款。3、仅凭被告人唐运文等人的职务之便,无法完成起诉书指控的贪污行为。4、关于光皮树造林补助款的来源、双牌县林业局提供造林基地、以80%比例通过造林质量验收和面积核定等事实,均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唐运文等人贪污的有效依据。

辩护人为证明其观点,还当庭提供了《湖南省2007/2008年度生物质能源林项目检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被告人唐运文等人在林业局基地造光皮树经过了省级检查验收合格,没有贪污行为的事实。

被告人盘继远辩称: 光皮树造林是为了完成任务,再就是给站里搞点补助,由站里出钱请人在基地造林,请人造林的钱是由请人的老板先垫付,之后再从造林补助中支出,不存在贪污。

其辩护人李富国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共同被告人贪污光皮树造林补助款135 250元,盘继远分赃32 000元构成贪污罪的罪名、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理由是:1、有林业局与各土权方的土地租赁合同及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共同被告人有在该土地上造林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2、有造林合同证明共同被告人是造林者,共同被告人雇佣蒋海鹏等人造林,不改变造林、抚育款归造林者所有的归属。3、有造林事实并有验收依据证明确已造林,造林面积经过验收确认,共同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4、共同被告人作为造林者取得的造林补助应属共同被告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 2008年4月16日,湖南省林业厅给双牌县下达了造林年度为2007年,计划造林为2万亩的生物质能源林项目(简称光皮树项目)任务。2009年初的**,营林站站长唐良国、蒋建军、被告人盘继远在营林站办公室商定:营林站在双牌县林业局的造林基地请人种植光皮树,既可以完成上级的计划任务,又可以搞点国家补助发福利。三人在向主管营林工作的被告人郭署生汇报并获得同意后,唐良国和盘继远分别联系了造林户蒋海鹏、龚金清、邹新国在他们承包的双牌县林业开发公司在尚仁里乡黄沙漯和江村镇黑漯村的杉树造林基地间种光皮树1151亩,其中蒋海鹏在黄沙漯基地种植了417亩,龚金清在黄沙漯基地种植了419亩,邹新国在黑漯村种植了315亩。2009年5月10日,唐良国、盘继远、蒋建军等人对光皮树项目进行验收时,盘继远将他们在林业局黄沙漯造林基地种植光皮树以小地名为“楠木漯、金竹山、刘家水、肖家屋后”、权属为“个人”、备注姓名为“刘顺柏、何先卫、刘顺柏、刘顺柏”、“合格面积与造林面积一致”进行了县级自查验收竣工小班登记造册;2009年12月30日又将光皮树造林户主除造林地点“金竹山”的户主,仍登记为“何先卫”外,其余造林地点的户主全部登记为“肖良茂”。2010年4月,唐运文调任营林站任站长并参与到在林业局造林基地种植光皮树获取国家补助一事中来。2010年8月11日,唐运文和盘继远按80%的**比例核算了他们在林业局造林基地光皮树的验收面积比例并在制作《2008年生物质能源造林补助表》时,将在林业局黄沙漯造林基地所种光皮树的户主姓名变更登记为“蒋海鹏”,当天,唐运文和盘继远与蒋海鹏到营林站办公室进行了算帐。通过除去蒋海鹏自己在茶林联合村造的光皮树和按每亩30元的造林工资,蒋海鹏领出光皮树补助款后,还需要拿出107 700元钱(包括龚金清的造林工资7 500元)给他们。算好帐后,盘继远分别给蒋海鹏、邹新国开具了验收面积924亩和252亩、应付金额16 6320元、45 360元的两张验收结算单到林业局计财股报帐。蒋海鹏和盘继远代邹新国分别从双牌县林业局领取了光皮树补助款166 320元和45 360元。盘继远后来付给邹新国造林工资款5 000元。最终,通过除去蒋海鹏、邹新国、龚金清的造林工资等,余下135 250元。唐运文、盘继远、郭署生、唐良国、蒋建军对剩余款项进行了私分。其中郭署生、盘继远、唐良国各分得3.2万元,唐运文分得2.925万元,蒋建军分得1万元。

另查明,1988年7月25日,双牌县木材公司与双牌县尚仁里乡黄沙漯村等村民小组签订了《借土造林合同书》,双牌县木材公司获得了属于黄沙漯村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50年的造林经营管理权,截止时间*2038年。本案种植光皮树的黄沙漯山场在该合同的联营山场范围内。2004年7月21日,双牌县木材总公司与双牌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林木资产整体转让协议》,双牌县木材总公司将其所有的林地林木资产和已签订的租山造林山经营权一并转让给了双牌林业开发公司。2004年,双牌县林业经济委员会与江村镇黑漯村一、二组、理家坪乡群力村签订了《借土造林合同》,双牌县林业经济委员会获得了属于江村黑漯村一、二组集体所有的林地40年的营林生产权,截止时间*2040年。本案种植光皮树的黑漯山场在该合同规定的山场范围内。双牌县林业开发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原有股东为林委、打鼓坪坪林场、五星岭林场、泷泊林场,2005年3月24日股东变更为黄荆坪林场、打鼓坪林场、五星岭林场、泷泊林场,现法定代表人李平华系为县林业局职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资金为县林业局借款和拨款。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请造林户在林业开发公司和林业局的造林基地为其种植光皮树,应属于民事行为。县林业开发公司和林业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三被告人在没有经过县林业开发公司和林业局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请造林户将光皮树种植在县林业开发公司和林业局的造林基地上,获取光皮树补助款,侵犯了林业开发公司和林业局对造林基地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三被告人与林业开发公司和林业局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在没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对其所请造林户种植的光皮树验收及补助款的拨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的情况下,县林业局作为光皮树项目的管理机关和资金拨付机关,依照国家对光皮树项目的规定将光皮树补助款核拨给造林户时,光皮树补助款的国有财产性质即转化为私有性质。三被告人与造林户及同案人分配该笔补助款不能认定为对国有财产的私分,但三被告人所分得的补助款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据此,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二)郭署生、盘继远伙同唐良国、蒋建军共同贪污20 000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造林户蒋海鹏承包了双牌县尚仁里乡黄沙漯村的造林任务。2008年5月,唐良国、蒋建军、盘继远在对黄沙漯村进行验收时商量决定:在蒋海鹏的造林面积上虚增74亩,由蒋海鹏将虚增面积的造林款领出后大家分。同年10月,蒋海鹏领取造林款后付给唐良国20000元。唐良国将20000元平分为四份,将其中的5000元亲手送给了郭署生,并告知了郭署生此5000元的来源。余下的15000元,由唐良国、蒋建军、盘继远予以平分。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验收结算单、领条、费用列报单、《承包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地造林合同》、《承包长防林造林合同》,证明蒋海鹏承包了双牌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地造林和长防林造林,并从林业局领取了基地造林面积438亩的造林款113 880元和长防造林面积600亩的造林款156 000元的事实。

2、《鉴定报告》及附件、《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蒋海鹏造林的五个小班面积实际为964亩,虚增了74亩的事实。

3、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蒋海鹏的供述,证明2008年4月左右,唐良国、蒋建军和盘继远对我造的1 000多亩林验收回来后,在营林站办公室,唐良国对我讲他们在我所造林的面积上增加了80亩,要我拿出2万元给他们营林站发补助。我同意了。后面蒋建军也在营林站办公室跟我讲了这个事,我也同意。后面我结帐拿了2万元给唐良国,是在唐良国办公室给的事实。

(2)同案人唐良国的供述,证明2008年8月左右,蒋建军在营林站办公室对我和盘继远说,蒋海鹏在黄沙漯造了杉树林,我们在竣工验收勾图的时候,增加70-80亩的造林误差进去,领出来的补助款,拿2万元出来 ,我、蒋建军、盘继远、郭局长每人分5 000元,多出来的钱给蒋海鹏。验收勾图是蒋建军。蒋海鹏在拿到造林款后,拿了2万元给我,让我把钱转交给蒋建军、盘继远和郭局长。我拿钱给郭局长的时候才对郭局长说我们在黄沙漯蒋海鹏造的林上虚增了几十亩误差面积,这是误差面积造林款,郭局长讲注意原则就行了,收下了钱。在黄沙漯虚增70-80亩造林面积后,虚增的抚育款全部给了蒋海鹏的事实。

(3)同案人蒋建军的供述,证明2008年,我在局营林站工作,当时世界银行在我县有个造林项目。该项目是林业局请造林户蒋海鹏、龚金清等人在尚仁里黄沙漯林业局基地造的林。大概到了2008年5、6月份,营林站站长唐良国、我、还有盘继远对该世行项目进行验收。在验收时,唐良国对我和盘继远讲:验收蛮辛苦的,我们在蒋海鹏验收的造林面积中加点面积,到时候蒋海鹏把我们加的面积的钱领出来,算作我们的补贴。当时我和盘继远都同意了。唐良国是否和郭局长商量过我就不清楚了。大概到了10月份,蒋海鹏将造林的钱领了出来,并将我们增加的造林面积的钱给了唐良国。唐良国在办公室给了我5000元钱并说:蒋海鹏一共给了他20 000元,这5 000元是分给你的。其他的钱是如何分给盘继远和郭局长我就不清楚了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盘继远的供述,证明2008年,唐良国调*营林站任站长,唐良国、蒋建军在尚仁里黄沙漯林业局基地蒋海鹏造的林上虚增了造林面积,具体多少我不清楚,这个事是唐良国和蒋建军商量的,唐良国在2008年底在办公室拿了5 000元给我的事实。

(2)被告人郭署生的供述,证明2009年冬天,营林站站长唐良国在我办公室递给我5 000元,说是造林户蒋海鹏在黄沙漯造杉树赚了些钱,给了营林站2万元发补助,这5 000元是给我的。其他15 000元唐良国他们是怎么分的我不清楚。我听唐良国讲营林站工作人员在验收蒋海鹏位于黄沙漯造的杉树时给蒋海鹏算的验收面积比他实际造林面积多些,所以蒋海鹏给了营林站2万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署生、盘继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署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盘继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郭署生辩称,唐良国、蒋建军、盘继远商量虚增面积时,本人并不清楚,只是蒋海鹏在给5 000元钱时告诉了虚增的事实,不应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周四清的辩护意见为:唐良国送给郭署生的5 000元人民币不构成犯罪。理由是2008年5月,唐良国、蒋建军、盘继远在蒋海鹏的造林面积上虚增74亩的事实,郭署生不知情,郭署生没有参与犯罪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被告人盘继远辩称,关于蒋海鹏承包尚仁里乡黄沙漯村造林任务虚增的74亩造林面积,本人开始也不清楚,后来给了5000元钱,但具体虚增了多少面积本人也不清楚,不应构成贪污。

其辩护人李富国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盘继远与郭署生共同贪污2万元,盘继远分赃5 000元的定性错误,贪污罪的罪名不成立。1、盘继远不是实施蒋海鹏虚增74亩造林面积的责任主体,没有参与实施虚增面积行为。2、盘继远在验收时没有参与者商量。3、蒋海鹏的2万元只送给唐良国个人,唐良国将属于自己得到的钱送给盘继远不是侵吞国家财产或公共财物。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0日,造林户蒋海鹏分别与双牌县林业开发公司和双牌县长江防护林建设办公室签订了《承包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地造林合同》和《承包长防林造林合同》,合同约定造林地点分别为金竹漯、文家漯对面和尚仁里野猪冲、大里冲、毛竹漕,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2008年5月,唐良国、盘继远、蒋建军在对蒋建军的造林进行验收时,商定在蒋海鹏的造林面积上虚增70-80亩的误差造林面积,到时候由蒋海鹏把虚增的面积的钱领出来,作为补贴发放。验收回来后,唐良国把蒋海鹏叫到营林站办公室将此情况告诉了他,要蒋海鹏领到造林工资后拿出2万元给营林站发补助,蒋海鹏表示同意。后来,唐良国等人对蒋海鹏造林地点小班的造林面积进行了虚增。同年5月22日,蒋海鹏根据营林站制作的验收结算清单分别领取了基地造林面积438亩的造林款113 880元和长防造林面积600亩的造林款1560 00元。蒋海鹏拿出了2万元给唐良国。唐良国将2万元按每人5 000元分给了盘继远、蒋海鹏和郭署生。唐良国在给郭署生钱时,告诉了郭署生这钱是蒋海鹏给的。

经鉴定,蒋海鹏在黄沙漯造林面积实际为964亩。唐良国、蒋建军、盘继远在蒋海鹏造林的毛竹漕虚增35亩,在大里冲虚减1亩,在野猪冲虚增10亩,在金竹山虚增27亩,在文家漯对面虚增3亩,共虚增造林面积74亩。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署生虽然收受了唐良国等人虚增蒋海鹏造林面积所骗取的造林款5 000元,但没有证据证实其事前知道并具体实施了贪污的犯罪行为,其收受的5 0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不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盘继远参与了虚增蒋海鹏造林面积的共谋,并分取了虚增造林面积所骗取的造林款,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盘继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所分得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运文的贪污事实

(一)被告人唐运文伙同谭绍波、秦松柏、卿茂柏共同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325 666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的**,被告人唐运文与退耕办秦松柏及主管副局长谭绍波商定:搞点退耕还林,大家分补助款。随后,唐运文、秦松柏与尚仁里乡卿家巷村村民卿茂柏商定:将卿茂柏位于尚仁里乡卿家巷村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224.1亩荒山造林纳入2003年度国家退耕还林计划,林木所有权归卿茂柏、退耕还林补助款四人分。同时,将荒山分成四份,其中谭绍波分得75亩、唐运文分得49.6亩、秦松柏分得50.5亩、卿茂柏分得49亩。2004—2010年,以唐运彪、蒋冬桂、*纯、卿茂柏等的名义共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325 666元。其中,唐运文分得赃款72 345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双牌县退耕还林项目实施方案》、双牌县林业局的《证明》,证明双牌县退耕还林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实施并成立了相应组织机构的事实。

2、《2002年*2005年度**林区退耕还林补贴到户表》、《坡耕地造林粮食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双牌县泷泊镇财政所的《证明》、《谭绍波、秦松柏、唐运文、卿茂柏领取退耕还林补助一览表(杉树漯)》、双牌县退耕还林办公室的《证明》、尚仁里杉树漯的《二类资源调查地类图》、《《双牌县2003年 度退耕还林工程造林面积竣工小班一览表》、《2004年度退耕地造林合格面积分户统计表》、《2003年度退耕还林超面积竣工小班验收图》等书证,证明谭绍波、秦松柏、唐运文、卿茂柏四人将卿茂柏在杉树漯的荒山造林以虚构地类、位置、户主的方式纳入到坡耕地退耕还林并领取相应面积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蒋冬桂、唐运彪的证言,证明他们二人没有搞过退耕还林的事实。

(2)证人卿保章的证言及其所提供的1953年《房产所有权证》,证明卿茂柏所承包的杉树漯系荒山的事实。

(3)证人陈伟的证言,证明卿茂柏所承包的杉树漯在进行退耕还林验收时,是秦松柏勾的图的事实。

4、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谭绍波的供述,证明2003年,市林业局给双牌县林业局下的退耕还林计划指标是1.2万亩,2004年4月完成全县退耕还林的县级自查验收后,退耕办发现全县实际退耕还林造林面积为1.6万亩左右,超过0.4万余亩。2004年的**,我、唐运文、秦松柏在办公室聊天时,我们讲到全县实际退耕还林的造林面积已经超出了0.4万余亩,我们每人搞几十亩纳入退耕还林超计划面积并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不知道谁提出来的意见,**我同意了,我们统一意见后,由唐运文和秦松柏负责操作。后来等了两个月的样子,唐运文跟我讲,我们合到卿茂柏搞点退耕还林,讲卿在尚仁里造林有200亩林子,卿茂柏我之前认识。唐运文讲卿的这200亩林子不是坡耕地造林,地类不符,纳入退耕还林面积算了,并讲要我和他们一起搞,到时候领到补助款四人一起分,我说可以,验收的时候按退耕还林的要求验收就行了。后来这件事是唐运文、秦松柏去操作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验收我没去。200亩我分了75亩,按80%发放补助就是60亩。搞这200亩我没出资。我从2004年开始领取补助款,到2006年每年唐运文都拿了1万余元给我。2007-2010年的补助款是打到以我弟媳盘志兰的名字开设的存折本上,我共领有10.9万余元,其中2010年的补助款还在盘志兰的存折上的事实。

(2)同案人秦松柏的供述,证明大约在2004年6、7月份的**,卿茂柏在双牌街上碰到我,他对我讲,他在杉树漯造了大约有200多亩的杉树林子,那块地已经搞了全垦,但是有一些树蔸没有挖出来,在上次全县退耕还林统一验收后,他的这块地因为地类不符合退耕还林标准,没有通过验收,他问我能不能想办法把这200亩地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如果能搞得好,我们合到一起搞。我讲这个事我做不了主,要跟唐运文主任汇报,再答复他。过了几天,我在唐运文办公室向他汇报了这件事,唐运文向谭局长汇报,谭局长打了电话给我,让我也到他办公室去,谭局长问我卿茂柏那块地的详细情况,我把卿茂柏在街上对我讲的话对谭局长讲了,谭局长让我和唐运文去实地看一下,看能不能搞整改,如果能整改合格就纳入2003年度的超计划面积,谭局长还是唐运文还讲全县实际退耕还林的造林面积已经超出了8000多亩,加点面积进去也不算什么,我们合起来把卿茂柏的那块地整改一下,搞点退耕还林我们几个人分退耕还林补助款,我同意了。过了几天,我和唐运文到马脊凹杉树漯找到卿茂柏看了那块地第一次全垦的情况,我和唐运文看到还有40-50亩没有搞全垦,卿茂柏把路边的树蔸挖出来了,但是山上的基本没有挖,卿茂柏讲:“全垦已经搞完了,基本就是这个样子,你们看下能不能纳入退耕还林超计划,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合到一起搞,钱不要你们出,林木你们不能占,搞到的补助款,我们一起分。”我和唐运文向谭局长作了汇报,谭局长让卿茂柏继续整改,并讲别人搞得,我们也搞点退耕还林补助耍下。之后,我打电话给卿茂柏,让他继续整改。结果卿茂柏还是没有挖树蔸,只是用油锯锯了一些树蔸,再用泥巴把树蔸垒起来,就这样搞了50-60%的整改,接着卿茂柏又搞了一次铲草抚育。10月份,卿茂柏讲那块地整改好了,叫我去验收勾图,我和唐运文向谭局长汇了报,请他去看一下。谭局长讲他没时间,让尚仁里林业站的人去,我就和唐运文、林业服务站的陈伟骑摩托车去验收勾图。我和唐运文对陈伟讲这是我们家里的亲戚合到卿茂柏一起搞的退耕还林,让陈伟看下可不可以,照顾一下,如果可以的话就纳入超计划面积里的,陈伟讲我和唐运文是专家,我们讲可以就可以。图是我勾的,我在勾图的时候是按照卿茂柏的指点沿着明显的山脊、山漕勾图,我记不清是唐运文还是卿茂柏讲,既然我们有4个人就把200亩勾成四块地。勾图回来后,我、唐运文、卿茂柏在退耕办按照勾的图算出4份地的面积,分别是75亩、50、5亩、49亩、49.6亩,我们将75亩的分给了谭局长,我要了50.5亩的,唐运文要了49.6亩的,卿茂柏要了49亩的。然后我和唐运文一起向谭局长汇报,谭局长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之后,我和唐运文回到退耕办开始造补助花名册,因为局里早已下文不准局里的干部职工搞退耕还林,所以我们**商量谭局长的那块地就写唐运文哥哥唐运彪的名字,唐运文的地写的是是他老婆蒋冬桂的名字,我的地写的是我内弟*纯的名字。我和谭局长、唐运文的三块地,我把它放在霞灯了,原因是放在尚仁里,一是目标大,怕尚仁里老百姓告状,原来没搞退耕还林的怎么纳入了退耕还林计划;二是怕土地出租方老百姓知道,因为这块地是做荒山造林租给卿茂柏的,不可以作为退耕还林搞,怕他们知道了闹事。因为卿茂柏的那块地林木成活率低,2004年又没有搞全垦,树蔸没有挖,没有通过验收,2005年整改后才纳入2004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从2005年开始发补助款。我造好表后,把花名册交给财政局,财政局根据花名册安排财政所发放补助款。第一年即2004年是按75%的比例领现金的,我、唐运文、谭局长3人的补助款是唐运文去领了再分给我们的。2005年是按80%的比例发放的,都是打到唐运彪名字开户的存折上,由唐运文领了以后分给我们的。卿茂柏单独办了一张存折领钱。在2006年12月发补助款时,补助款分别打到4张存折上了,谭局长叫我把唐运彪的名字改成他弟媳盘志兰的名字,我把*纯的名字换成了我三哥*仲辉的名字。这4张存折都是唐运文到财政所去领来分别给我、谭局长和卿茂柏的。从2004年*今,我总共领了7.3万元,其中2010年有9000余元是我案发后才到帐的事实。

(3)同案人卿茂柏的供述,证明2002年我和组达成了一个租山的协议,租种组里山林30年,合同是2003年12月签订的,具体多少亩我没有计算,大概是140-150亩,租金总共为7000元。大约在2003年夏天,我在羊角圩口上西面山做事挖山,秦松柏和唐运文到我做事的这片林区看山,他看到我在做事就对我说:你们这块的树木长的蛮好。我就主动对秦松柏说:秦科,搞退耕这个事情,我一起合伙做,3*5人合伙做都可以,林权还是归我,退耕还林的补贴款我们合伙人平均分。秦松柏说,这事到那时再讲。2003年9月份,我造好林以后,我就到林业局营林站找到秦松柏对他说林造好了。秦松柏就说,退耕还林要求蛮高的,我就说,你去验收看下。大概过了一个星期,秦松柏就和尚仁里林业服务站的陈伟一直到我造的山林进行了勾图。大约相隔一个多月,我遇到秦松柏,他告诉我退耕还林的指标搞到了,但当时他说记不清多少面积了。10月份左右,秦松柏打电话给我,跟我说退耕还林的粮食补贴拔到位了,我就到林业局秦松柏处拿了面积为49亩的退耕还林证。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一直是由唐运文和秦松柏领取的,都是由他们领取后给我一部分钱,我共领取了61200元。我造的林地是荒山,不属于退耕还林项目,我去找秦松柏搞退耕还林也是想“撮”点国家的补贴。能“撮”到这49亩退耕林指标每年有一万多块补贴,我就很知足了,剩余的100多亩有没有搞退耕还林我不清楚,反正我没有领这个钱的事实。

5、被告人唐运文的供述,证明2003年,我和秦松柏商量搞点退耕还林好领取点退耕还林补助款。秦松柏晓得尚仁里卿家巷村一个外号叫“八字先生”的人在马石凹山上新造了200多亩杉树林,就想将“八字先生”新造的这200亩杉树林列入退耕还林计划,国家每年发放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我们和“八字先生”分。之后,我和秦松柏把这件事向主管局长谭晓波汇报,谭晓波局长表示同意。过了几天,我和秦松柏到“八字先生”家里,我和秦松柏对“八字先生”讲,把他造林的200亩新造林列入退耕还林计划,林权仍归“八字先生”,领取的补助款每人分点。因为“八字先生”的那块山地类不符合退耕还林标准,再说“八字先生”也搞不到退耕还林的指标,只有通过我们退耕办才能将这块山纳入退耕还林项目搞点补助款,“八字先生”就同意了。后来我们将这200亩新造林列入了退耕还林计划。大概我们每人分了50亩左右,具体的数目我记不清了。我那块是以我老婆蒋冬桂的名字登记的,秦松柏是以*纯的名字登记的,谭绍波是以我哥哥唐运彪的名字登记的,我们三人的林地是挂在霞灯村,“八字先生”的林地是挂在大路口村的。退耕还林的具体手续由秦松柏办理,每年国家发放的补助资金我们都领取了,我从2003年起每年领取9199.6元,领了8年,将近8万元,后8年领取一半的补助资金约4万元。我们这样做一是为了完成局里安排的任务,再一个是看到退耕还林国家有补助,想为自己搞点补助资金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运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唐运文辩称,退耕还林我们是有合同也造了林,同时按照双牌县的县情,基本上是把荒山按照坡耕地上报的,而且国家、省、市每年都要经过验收通过,同意后才下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故我不存在贪污。

其辩护人佘国满、*志坚第一次开庭的辩护意见为:1、在数额上,因为起诉书指控的,是2004年-2010年的合计金额,但在案发时,被告人没有领到2010年的补助款,所以应扣减10335元。2、被告人唐运文等人没有实施虚报冒领的贪污行为。3、荒山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范围,起诉书认定荒山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于法不符。4、仅凭被告人唐运文等人的职务之便,无法完成起诉书指控的贪污行为。第二次开庭的辩护意见为:1、异地补造经过了上级部门的批准和同意;2、退耕还林的情况和事实经过了县、市、省、国家四级部门的验收,未经以上各级机关取消退耕还林验收结果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无权作出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认定。

辩护人为证明其观点,还当庭提供了:双政[2007]181号《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将我县退耕还林工程列为享受西部地区退耕还林项目政策的请求》、双政[2002]79号《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我县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的请示》、《双牌县退耕还林2003年度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双牌县各乡镇场《200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竣工小班验收图》一本,以证明被告人唐运文等人可以将荒山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双牌县退耕还林工程于2001年12月23日正式启动。双牌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县政府、林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退耕还林工作,并下设办公室于县林业局。《双牌县退耕还林项目实施方案》规定:1、退耕还林土地使用权必须属农户所有,坡度在25度以上或25度以下水土流失严重常耕坡地和1998年以前毁林开垦的耕地。2、退耕还林经省级复查、国家核查验收合格后,由国家给予钱、粮补助。补助标准为:经济林补助10年,第1年*第5年每年每亩补贴现金20元,粮食300斤;6-10年每年每亩补贴现金20元,粮食150斤。生态林补助16年,第1年*第8年每年每亩补贴现金20元,粮食300斤,9-16年每年每亩补贴现金20元,粮食15斤;退耕地造林和荒山造林一次性补贴种苗费50元/亩。(注:粮食补贴在实际发放中均折成现金)3、尚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不准作退耕还林,但可作荒山造林。

2003年*2007年期间,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副局长谭绍波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同时谭绍波从2003年*2008年一直在林业局分管退耕还林工作。林业局还相应设立了内设机构退耕还林办公室(简称退耕办),主要职责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内容开展;具体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进行操作;负责落实上级下达逐年计划任务,以及规划设计、实施、验收,并负责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管护补助发放造册工作。被告人唐运文2003年元月*2007年元月任双牌县林业局退耕办主任。秦松柏从2003年起一直在退耕办工作。

2003年4月的**,被告人唐运文与同案人秦松柏、谭绍波在林业局退耕办商定搞点退耕还林以领取退耕还林补助。2003年,同案人尚仁里乡卿家巷村民卿茂柏与本组签订了杉树漯荒山《承包造林协议》,并于当年开始进行植树造林。**,当卿茂柏在山上做事时正好遇到秦松柏和唐运文在该片林区看山,便和秦松柏商定:由秦松柏邀请几个人合伙将其承包的荒山造林纳入退耕还林计划,林权归卿茂柏所有,退耕还林补助由合伙人平分。秦松柏与唐运文就此事向谭绍波进行了汇报,获得了谭绍波的同意,并要求卿茂柏对其承包造林的荒山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同年10月,秦松柏、唐运文和尚仁里乡林业站的陈伟一起对卿茂柏承包的荒山造林进行了验收,秦松柏进行了勾图。秦松柏将该处荒山共勾成四块荒山,面积分别为75亩、50.5亩、49.6亩、49亩,并全部将地类为“采伐迹地”和“有林地”勾画成了“坡耕地”地类。勾完图后,在退耕办的办公室,唐运文、秦松柏、卿茂柏将该四块荒山按面积大小分别分配给了谭绍波、秦松柏、唐运文和卿茂柏。为了不暴露,秦松柏在制作《退耕还林工程竣工小班一览表》和所附《验收图》时还将该四块荒山的所在位置由尚仁里乡卿家巷村分别虚构为“泷泊镇霞灯村”和“泷泊镇大路口村”。为了不引起怀疑,除分配给卿茂柏的那块荒山外,谭绍波、秦松柏、唐运文还在制作《退耕还林造林合格面积分户统计表》和《坡耕地造林粮食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时,将户主姓名分别虚构为“唐运彪、*纯、蒋冬桂”。2006年12月,又将“唐运彪”的名字变换成“盘志兰”,将“*纯”的名字变换成“*仲辉”。被告人唐运文及同案人谭绍波、秦松柏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以上虚假的行为,使卿茂柏所承包的杉树漯荒山造林最终验收合格,并被纳入到了国家退耕还林计划。从2004年度起,谭绍波、秦松柏、唐运文、卿茂柏开始逐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010年度,四人共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325 666.01元,其中同案人谭绍波共领取109 392元、同案人秦松柏共领取73 663.31元、被告人唐运文共领取72 344.7元、同案人卿茂柏共领取70 266元。2010年度退耕还林补助款下达到帐后,本案案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运文伙同他人在未实施任何植树造林行为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将卿茂柏所承包的荒山造林通过虚构地类、地名、种植户主姓名的方式纳入到国家坡耕地退耕还林中来,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被告人唐运文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其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运文在共同犯罪中,共分得赃款72 344.7元。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结合本县退耕还林工作实际,对该起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

(二)被告人唐运文分别伙同谭绍波、秦松柏、陈勋绩(另案处理)共同贪污挂榜山退耕还林补助款和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补助款;琥珀漯和粗石漯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补助款款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1、2006年,唐运文、秦松柏得知2003、2004年县财政余下200亩退耕还林补助款未发放,遂找到县林科所所长陈勋绩商定:租赁林科所科研基地挂榜山60亩荒山造林,纳入退耕还林计划,林权和补助款由谭绍波、唐运文、秦松柏、陈勋绩四人均分。2006—2010年,以蒋冬桂的名义共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55 200元。其中,唐运文分得赃款13 800元。

2、2006年,双牌县平福头乡沙背甸村18.7亩退耕还林被取消。唐运文、秦松柏遂将该18.7亩纳入林科所科研基地挂榜山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计划,林权和补助款由谭绍波、唐运文、秦松柏三人均分。2006—2010年,以*翠仙的名义共领取国家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补助款17 204元。其中,唐运文分得赃款5 735 元。

3、2007年,双牌县江村镇何家等地120余亩退耕还林林木保存率低。唐运文、秦松柏遂委托尚仁里乡尚仁里村村长卢永庆出面,租赁尚仁里村琥珀漯122.2亩荒山造林,并纳入2007年度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计划,林权和补助款归谭绍波、唐运文、秦松柏三人所有。2007—2009年,以罗勋友、唐艳春、盘志兰等的名义共领取国家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补助款79 879元。其中,唐运文分得赃款22 479元。

4、2007年,双牌县南岭化工厂因修建仓库、霞灯村因修建屠宰场损毁退耕还林面积58.5亩。唐运文、秦松柏遂联合五里牌镇大叶江村村民单由享,租赁大叶江村粗石漯58.5亩荒山造林,并纳入2007年度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计划,林权和补助款由谭绍波、唐运文、秦松柏、单由享四人均分。2007—2010年,以唐艳春的名义共领取国家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补助款43 056元。其中,唐运文分得赃款10 764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翠仙与县林科所的《租土造林合同》、卢永庆、蒋冬桂、陈美英、*翠仙的《租土造林合同》、单由享与蒋冬桂、陈美英、*翠仙的《联合造林协议》、《双牌县200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造林超过面积竣工小班一览表》、《200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竣工小班验收图》、《营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2008年度双牌县退耕还林异地补造竣工验收图》、《二类资源调查地类图》等书证,证明唐运文、秦松柏等人将*翠仙承包的双牌县林科所挂榜山荒山、卢永庆、蒋冬桂、陈美英、*翠仙承包的琥珀漯荒山、单由享与蒋冬桂、陈美英、*翠仙联合造林的粗石漯荒山通过变换地类、户主等方式,虚构成78.7亩坡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事实。

2、《坡耕地造林粮食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谭绍波、秦松柏、唐运文、陈勋绩领取退耕还林补助一览表(挂榜山)》、《谭绍波、秦松柏、唐运领取退耕还林补助一览表(琥珀漯)》、《谭绍波、秦松柏、唐运文领取退耕还林补助一览表(粗石漯)》,证明挂榜山荒山、琥珀漯荒山、粗石漯荒山分别被纳入到退耕还林、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计划后,谭绍波、秦松柏、唐运文、陈勋绩从2006年起*2010年逐年所领取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的具体金额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卢永庆的证言,证明2006年4月左右,在乡林业站,秦松柏单独对我讲有没有荒山,我讲有,他讲要我把山以我的名义租下来,然后我们合伙造林,造林的钱不要我出,我负责请人砍山、造林、抚育、管护,林木收成除了租土分成外,由我、秦松柏、蒋冬桂、陈美云四人均分,我同意。过了一段时间,我在琥珀漯租了126亩荒山,并以我的名义签订了租土协议。然后我组织劳力造林、抚育,劳工钱都是秦松柏等人出的。造好林后,我、秦松柏、蒋冬桂、陈美英四人签订了这126亩山的林权分配协议,协议内容为林木收成除了租土分成外,由我、秦松柏、蒋冬桂、陈美云四人均分。这126亩山是荒山。秦松柏投资造林的钱在他出事前我不清楚,出事后,才听说是用退耕还林的补助款来造林的事实。

(2)证人卢永善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我组将大琥珀漯的两块山租给卢永庆等人造林,这两块山原来除了种杉树外,其他都是荒山,没有种植其他作物,这两块山是没有耕的。我估计卢永庆是与秦松柏等人合伙租山的。卢永庆等人是在2008年春天造的林,是请本村的卢志标等十多个人造的林的事实。

(3)证人胡宗显的证言,单由享租的这块荒山是属于塘基上村四组、五组村民的责任山,一直都是荒山,没有耕地。单由享当年冬天就砍了这块山的残次林并烧了山,打了洞。2009年春天,他就请人植了树的事实。

(4)证人*翠仙的证言,证明挂榜山18.7亩退耕还林我晓不得,具体情况去问我老公、谭绍波、唐运文、陈勋绩的事实。

(5)证人单由享的证言,证明2007年冬天,秦松柏在五里牌林业站问我,是否有土地,他想与我合伙造林,他负责出资,我负责租土、请劳力造林和管护林木,我讲我租了很多地,正好缺钱造林,就同意了秦松柏的提议。之后,我和秦松柏签订了合伙造林的合同。我租的地是五里牌镇塘基上村粗石漯的。我于2007年冬天请劳力烧山砍山,2008年春天造林,2008-2010年每年再次抚育,钱都是秦松柏出的。位于五里牌镇塘基上村的这58.5亩杉树林是我与秦松柏合伙造的林,是否纳入到退耕还林我不清楚的事实。

4、同案人供述

(1)秦松柏的供述,证明2006年补拨补助款的时候,2003年度与2004年度余下200亩的补助款没发,经县领导和局领导同意,给了江西村120亩退耕还林面积,在从江西村回来的路上,谭局长、唐运文与我商量我们也找个地方搞余下80亩的退耕还林,我讲我老婆在林科所租了了60亩地,可以搞退耕还林,谭局长和唐运都同意了,之后,我就找到尚仁里的卢志彪造林,找到林科所的陈勋绩管工。这60亩的补助款是以唐运文老婆蒋冬桂的名义领取的,但是钱是打到我老婆的卡上,由我负责付造林工资,除造林工资外的补助款由我、谭局长、唐运文、陈勋绩四人分。这60亩原来是林科所的科研基地,是一块荒地。我老婆在挂榜山的18.7亩地是2006年平福头沙背甸被取消的退耕还林异地补造的。也是我老婆租到林科所的地,以我老婆名义领取的补助款由我、谭局长、唐运文、陈勋绩四人分。造林的工资也是从领取的补助款中付出去的,这块地的地类与上面讲的60亩是一样的。

2007年,罗勋友、盘志兰、唐艳春在琥珀漯的100余亩退耕还林是江村镇何家等地取消的造林面积异地补造的。琥珀漯是在尚仁里乡尚仁里村。其中罗勋友名下的54.1亩与盘志兰54.1亩是同一块地,第一年是以罗勋友的名字领取的,罗遗失了存折本,第二年改成盘志兰的名字继续领取。以罗勋友、盘志兰、唐艳春名字开的存折全部在唐运文处,由唐运文管理,领取的补助款全部都投入造林了。这100余亩地原来是村里的采伐基地,是荒山,按照异地补造的要求,异地补造的地类要与被取消的退耕还林地类一致。

唐艳春在五里牌大叶江村粗石漯的58亩是南岭化工厂修建转移仓库、霞灯修建屠宰场被取消的退耕还林面积异地补造的,这58亩地原来也是荒山,领到的补助款也全部投入造林了。异地补造的退耕还林,与老百姓是写了合同的,卢永庆与琥珀漯的老百姓签了租地合同,单由享与粗石漯的老百姓签了租地合同,我、唐运文、谭局长以我们老婆的名义分别与卢永庆、单由享签订了协议,谭局长老婆的名字是唐运文代签的的事实。

(2)同案人陈勋绩的供述,证明2006年秦松柏老婆*翠仙在林业局院子找到我讲县里有60亩退耕还林计划,她老公、谭晓波、唐运文想跟我林科所租地60亩造林,将这60亩列入退耕还林计划,同时要我也来一个,退耕还林补助款均分,所造林也均分。我讲可以,但要与林科所签合同,按2比8分成,她同意了。之后,我、秦松柏、谭晓波和唐运文以*翠仙的名义与林科所签订了租土造林合同,租土面积75亩,租期30年,按2比8分成。后我们就合伙造林,前期造林投资大,要我投资了约3000元,这60亩造的是杉树。秦松柏他们将这60亩面积列入退耕还林计划,所领取的退耕还林补助大部分投入造林了。自2006年*2009年共领取补助款44 160元,2010年的我没领到。我分了1/4,我实分11 040元。这60亩是我所的科研基地,以前造过林,是荒山。2005年,造林的时候,我、秦松柏在造林地点商量:我们四人合伙在林科所荒山造林,投入造林的钱四人出,他搞回来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四人均分,所造林的林木归四人均分。18.7亩的事我不清楚。林科所只租了75亩给*翠仙造林。经我将两张造林图比较,这18.7亩的造林图在75亩的造林图内。60亩的造林图和75亩的造林图在一个地方,大小不一样,形状不一样,应以75亩的造林图为准的事实。

5、被告人唐运文的供述,证明在2006年,县里有些地方修路减少了一部分退耕还林面积,当时我已经不在退耕办了,秦松柏叫我、谭绍波还有林科所的所长陈勋绩一起在林科所旁边租了一块山,具体租山、雇工造林等事宜我都不清楚,都是由秦松柏一手安排的。造好林后,好象是以我老婆蒋冬桂的名义造册领取的补贴款。每年的补贴款都由秦松柏领取,基本上都用于该山场造林上,领取补贴款的存折一直放在秦松柏处。

我和秦松柏、谭晓波以同样的方式在尚仁里乡尚仁里村租了一块山,山名我不知道,由尚仁里村的卢村长出面租的,面积是100亩左右,当时和老百姓讲好是3/7或者2/8分林木,出资方式和补助资金的领取方式与五里牌那块山一模一样。

2007年,因为修建洛湛铁路,双牌县全县铁路沿线损毁了一部分退耕还林计划内的林木,秦松柏找到我讲,我和秦松柏、谭晓波局长3人合伙出去租赁一点土地造林,补200亩退耕还林面积。后秦松柏联系了五里牌大叶江村单由享,由他出面在五里牌大叶江村租赁老百姓的山,具体山名我不清楚,当时和老百姓讲好是3/7或者2/8分林木,造了90多亩林木列入退耕还林计划。第一年造林我们三人各自出了些钱用于造林开支。这90多亩退耕还林补贴款是以我妹妹唐艳春、谭绍波弟媳盘志兰(秦松柏以谁的名义领取的我记不清了)的名义领取的,补助资金从2007年或者2008年开始发放,具体以钱粮花名册上详细登记的信息为准。大叶江和尚仁里两块山,我们3人每人分了60多亩林地,每年每人领取了1.38万元补助资金,4年每人共领取了4万元左右。与五里牌镇大叶江村、尚仁里村的老百姓签订的租赁合同存放在秦松柏处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运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唐运文辩称:退耕还林我们有合同也造了林,不存在贪污。

其辩护人佘国满、*志坚的辩护意见与对被告人唐运文伙同谭绍波、秦松柏、卿茂柏共同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2006年,双牌县剩余2003年度与2004年度共计约200亩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没有发放,秦松柏、谭绍波、唐运文获悉后,商定在秦松柏妻子*翠仙承包的双牌县林科所挂榜山用于造林的75亩荒山搞退耕还林,同时还邀请了陈勋绩共同参与投资,四人平分退耕还林补助款和林木。在勾画《退耕还林竣工小班验收图》时,秦松柏将该处山场的地类由荒山勾画成“坡耕地”,面积为60亩,同时把退耕还林户主由*翠仙变换成唐运文妻子“蒋冬桂”。最终该处荒山造林被纳入到坡耕地退耕还林计划中,从2007年度起*2010年逐年获得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55 200元。

2、2006年平福头沙背甸有18.7亩2003年度退耕还林因面积不实被取消。后来,秦松柏在制作《200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竣工小班验收图》时将该处荒山以坡耕地地类的方式纳入到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计划中。从2007年度*2010年度以其妻子“*翠仙”的名字逐年获得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补助款共计17 204元。

3、2007年,双牌县江村镇、何家洞等地120余亩退耕还林林木因保存率低被取消。唐运文、秦松柏、谭绍波商定按以前商定的方式,通过租荒山异地造林将取消的退耕还林面积重新纳入退耕还林计划以获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和林木。唐运文找到尚仁里乡尚仁里村村长卢永庆,以合伙造林的方式,用“蒋冬桂、陈美英、*翠仙”(分别系唐运文、谭绍波、秦松柏妻子)的名字和卢永庆与尚仁里乡三、四、十一组承包户签订《租土造林合同》,承包大琥珀漯荒山造林。然后,被告人唐运文、秦松柏在《2008年度双牌县退耕还林异地补造竣工验收图》中,将该处荒山地类勾画成“坡耕地”,面积为122.2亩;在《营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中,将该山场分成面积为62.1亩、59亩、1.1亩三个小班号,农户名分别为“罗勋友、唐艳春、唐艳春”,进行登记造册,并最终以坡耕地地类纳入到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计划。2009年度又将农户名“罗勋友”变换成“盘志兰”。从2007年度*2010年度唐运文、秦松柏、谭绍波逐年获得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补助款共计79 879元。

4、2007年,双牌县南岭化工厂因修建仓库以及双牌县泷泊镇霞灯村因修建屠宰场损毁退耕还林面积58.5亩。唐运文、秦松柏商定仍按以前的方式,通过租荒山异地造林将取消的退耕还林面积重新纳入退耕还林计划以获取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补助款和林木。秦松柏找到五里牌镇大叶江村村民单由享,以联合造林的方式,用“蒋冬桂、陈美英、*翠仙”的名字和单由享与五里牌镇塘基上村签订《联合造林协议》,承包粗石漯的荒山造林。然后,唐运文、秦松柏在《双牌县2008年退耕还林异地补造作业设计图》和《2008年退耕还林异地补造竣工验收图》中,将该处山场地类由灌木地变换为“坡耕地”,面积为58.5亩。在《营林作业设计一览表》中,将该分成面积分别登记为58.3亩和4.7亩的二个小班号,农户名全部登记为“蒋冬桂”,并最终以坡耕地地类纳入到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计划中。唐运文、秦松柏、谭绍波从2007年度*2010年度逐年获得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补助款共计43 05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运文与同案人谭绍波、秦松柏、陈勋绩等人在退耕还林和退耕还林异地补造中,通过承包和与他人联营的方式在荒山上植树造林,然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改变地类的方式将所承包和联营的荒山造林以退耕还林和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计划逐级上报验收合格后,套取国家退耕还林和异地补造补助款,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本院结合本县退耕还林工作实际及现状,以及考虑到被告人唐运文及同案人将所套取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和退耕还林异地补造补助款大部分投入到植树造林中,且在案发后将套取的退耕还林和异地补造补助款予以退出的事实,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原则,对被告人唐运文及其同案人的在退耕还林和异地补造中所得的补助款,可以不计入贪污数额。但被告人及其同案人所退出的违法所得均应依法追缴。

被告人盘继远伙同邹新国共同贪污19 260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造林户邹新国承包了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三个小班号的重新造林。2009年5月,盘继远勾图时与邹新国商定:虚增45亩造林面积,以骗取国家造林款和抚育款。2009—2010年,共骗取国家造林款、抚育款19 260元。其中,盘继远分得赃款11 000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费用列报单》、《验收结算清单》、《领条》、《承包基地造林合同》、《双牌县林业局基地抚育合同》等书证,证明邹新国承包了双牌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江村黑漯的火烧山造林和抚育,并领取了315亩的造林款和抚育款分别为75 600元和18 900元的事实。

2、《2009年林业局基地造林明细表》、《鉴定报告》及附件、《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盘继远在邹新国造林和抚育的山场虚增了45亩面积的事实。

3、同案人邹新国的供述,证明2008年5、6月份,盘继远去黑漯村勾图,他是站在铁路上勾图的,勾图回来后,盘继远在我家吃饭,我对盘继远讲,这块地包给我做算了,盘继远讲这个肯定是我来做,不得给别人做。我知道那块地是走野火的,就对盘继远讲:这块林子是走野火的,你增加点面积进去,我们赚点零花钱。盘继远讲:要得,这个事我晓得的。盘继远回林业局后几天就打电话给我,讲那块地勾图勾了315亩,真正要造林的是270亩,虚增了45亩。过了一个多月,郭局长、唐良国、盘继远还有一个人去黑漯看山,他们讲这块地包给我了,当时签订的造林合同单价是230元/亩。2009年,我造好林后,盘继远打电话给我,讲那315亩杉树林上面可能还要造一次光皮树,他讲给我30元/亩,还讲30元/亩到原来造杉树的合同里。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盘继远打电话给我,这315亩造林的价格改好了,改成265元/亩,他是怎么改的,我不清楚。2009年我到林业局结账,盘继远要我直接给他8 000元,之前盘继远借了我1 000元,我给了盘继远7 000元。我从虚增的45亩造林面积中,分了3 925元造林工资,分了2 625元抚育工资,共计6 550元,盘继远分了1.1万元的事实。

4、被告人盘继远的供述,证明2008年三月份,江村镇黑漯林业局基地林场发生了火灾。起火的地方是由三个小班组成的。后来,江村镇黑漯村的邹新国以每亩230元的价格与林业局签订了造林合同。2008年冬天,我到黑漯勾图。在邹新国家里,邹对我讲,现在造林费用高,勾图的时候照顾下,把造林面积放宽点,到时候我晓得的。后来,我在勾图的时候,把这三块地造林面积勾成了315亩,而实际面积是280亩,实际差距也是30多亩。2009年10月份林业局与邹新国结了在江村镇黑漯村的造林款后,邹新国就给了我8 000元钱。2010年8、9月份邹新国从他二次抚育结账中拿出3 000元给了我。我从邹新国处共得到了1.1万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盘继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继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盘继远辩称,关于邹新国承包江村镇黑漯村三个小班号的重新造林任务虚增45亩造林面积,因为江村那个山是火烧山,我没有减邹新国的面积,邹新国讲我是好心,过年了就拿点钱给我买烟抽。我认为我主观上并没有为他虚增面积,只是在面积勾绘的时候有点误差。*于那1.1万元,因为邹新国之前向我借了8000元,多的那3000元是他给的利息和辛苦钱。我只是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贪污犯罪。

其辩护人李富国的第一次开庭的辩护意见为:邹新国将自己应得的造林、抚育补助款19 260元拿出11 000元送给盘继远,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罪名不成立。1、现在核查的造林面积与当时在山上勾画面积有45亩误差,这是正常的。2、邹新国是造林者,并实际造林,造林款属邹新国的,他将自己应得的造林、抚育补助款自愿拿出一部分给盘继远,不符合贪污的定性。3、盘继远受邹新国之托为其多勾画面积,所得造林款的享有人是邹新国,盘继远并不是为自己多勾画面积取得该款,不是刑法上贪污的定义。第二次开庭的辩护意见为:1、盘继远与邹新国发生的8 000元债务,是邹新国用领取承包黑漯后山3个小班的造林、抚育款时归还盘继远的,该8 000元不能进行贪污行为,不应作为犯罪的数额认定。2、造林合同、验收、结算的315亩造林面积是单位确定的,与盘继远勾图测算的面积是一致的,盘继远的行为不是与他人合伙虚增造林面积的行为。

辩护人为证明其观点,还当庭提供了同案人邹新国、郭署生的证言,以证明邹新国和盘继远有8 000元的债务关系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双牌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在江村镇黑漯的造林基地发生了火灾,决定重新造林。当年11月20日,邹新国与双牌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包基地造林合同》。合同约定邹新国在黑漯后山进行造林,造林面积以实测为准。2009年4月份的**,盘继远在对邹新国的造林面积进行验收勾图时,邹新国与盘继远商定虚增些造林面积,以赚取一些零花钱。2009年4月20日,盘继远在制作《2009年林业局基地造林明细表》时,将邹新国在江村黑漯的5、6、7号小班的造林面积分别登记为83亩、115亩、117亩,共计315亩。2009年5月5日,邹新国根据盘继远开具的造林面积315亩、单价为265元/亩(含盘继远、唐良国为付给邹新国光皮树造林工资款所虚增的单价35元/亩)的结算验收单,共计领取造林款75 600元。邹新国领取造林款后,第一次分给盘继远8 000元钱。2009年5月20日,邹新国又签订了该处山场的《双牌县林业局基地抚育合同》,同年7月14日,盘继远再次对该处山场开具了抚育面积为315亩的验收结算清单,邹新国据此领取了18 900元抚育款。2010年8、9月份邹新国领取造林抚育款后,再次分给盘继远3 000元。

经鉴定,邹新国在黑漯造林面积实际为270亩。其中盘继远在5号小班虚增2亩,在6号小班虚增4亩,在7号小班虚增39亩,共虚增造林面积45亩。

邹新国从虚增的45亩造林面积中,分了3 925元造林工资,分了2 625元抚育工资,共计6 550元。盘继远二次共计从邹新国处分得1.1万元。盘继远、邹新国从虚增的45亩造林面积里,共获得17 550元。

第二次庭审后,被告人盘继远向法院提交《认罪书》,对其贪污犯罪表示认罪,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继远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造林户虚增造林面积45亩,骗取公共财产17 550元,其中被告人盘继远分得1.1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盘继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盘继远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盘继远在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在庭审后对其贪污犯罪自愿认罪,结合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事实,本院决定对其贪污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所退出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还提出:1、被告人郭署生退缴赃款34 000元;被告人唐运文退缴赃款193 000元;被告人盘继远退缴赃款59 000元。2、被告人唐运文在侦查机关查办其滥用职权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与谭绍波、秦松柏等人共同贪污的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双牌县检察院反渎职侦查局的《证明》。

本院认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唐运文在贪污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将依法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署生犯滥用职权罪;指控被告人唐运文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指控被告人盘继远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署生、唐运文、盘继远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犯罪中均免除处罚。

被告人唐运文在贪污犯罪中,具有积极退赃、自首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盘继远在贪污犯罪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具有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情节,在二起贪污犯罪中,一起系从犯,一起系主犯,根据其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郭署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运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盘继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署生犯滥用职权罪,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唐运文犯滥用职权罪,免除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盘继远犯滥用职权罪,免除处罚;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郭署生所获赃款7 000元及违法所得37 000元;被告人唐运文所获赃款79 344.7元及违法所得89 128.3元;被告人盘继远所获赃款20 000元及违法所得32 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江  跃

审  判  员    刘  红  艳

审  判  员    邓  永  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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