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某在外做生意,他因业务往来透支信用卡,已经超过规定的期限和限额,经银行催收仍未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但是他在该银行办理信用卡时有抵押,具备还款能力,请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根据**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可见,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本案中,金某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时有抵押,具备还款能力,也就是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构成“恶意透支”,也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