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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李宝柱、路小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平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

诉讼代表人李保华,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业务厂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洙水北街51号。

被告人李宝柱,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南街15号院3楼3单元7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路小龙,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北京市平谷区乐园西小区52号楼4单元2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被告人李宝柱、路小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的诉讼代表人李保华、被告人李宝柱、路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依法成立,被告人李宝柱为该厂法定代表人。2003年1月*2004年11月间,李宝柱为抵扣税款,通过被告人路小龙与周福荣(北京市芙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联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周福荣分3次为被告单位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货物名称分别为毛线、管件,金额合计人民币817094.0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38905.99元,价税合计:956000元,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并抵扣税款,李宝柱付给路小龙票点费50960元,后路将此款全部转交给周福荣。

2006年8月31日,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对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例行检查时,李宝柱主动交代了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补交了全部税款、滞纳金,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277811.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宝柱、路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福荣、代福如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帐凭证、增值税票据及税务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依法成立,被告人李宝柱作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路小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被告人李宝柱、路小龙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的法定代表人李宝柱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被告单位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补交了全部税款、滞纳金,并积极预缴罚金;被告人路小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预缴罚金,故对被告单位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被告人李宝柱分别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路小龙酌予从轻处罚,并对李宝柱、路小龙均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市平谷同乐毛织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宝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路小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白长祥  

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  

人民陪审员  秦富云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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