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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连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连周,男,52岁。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连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出院代理检察员孔飞、被告人张连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008年12月份期间,郑州连邦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连周在没有货物购进的情况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以支付3%手续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购买到东明石油经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并指使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慧玲(已判刑)利用上述发票在认证当月全部抵扣税款,涉及价款人民币4 051 135.76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688 693.04元,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现抵扣的税款尚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连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张X、朱XX、张XX的证言,税务稽查报告、郑州连邦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帐单复印件、税额抵扣表、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郑州连邦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张连周作为郑州连邦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张连周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连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2012年12月8日止)。

二、赃款抵扣税款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智贤

审  判  员  付钦斌

代理审判员  贺倩倩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丽娟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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