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于**法、**检尚未对此罪作出统一罪名,本文暂且将此罪定为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由于此罪是新规定的罪名,在适用时极易与贷款诈骗罪相混淆。
简要案情
刘某系某市公司法人代表。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刘某便向他人借高利贷,由于无法按期支付,遂起意用假手续以他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2007年3月,刘某为下属员工*某制作了假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由刘某伙同邓某做担保人,以*某名义向银行贷款70万元。同年5月,刘又以相同手法向银行贷款60万元。刘某将贷款用于支付高利贷、利息和经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公司亏损严重,致使贷款无法按照归还。由于怕受到法律追究,刘某逃匿。银行得知情况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刘某抓归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终结,以贷款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法院以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对其判处徒刑。
评析意见
一、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须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贷款的行为,二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从本案叙述的案情看,并不能得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刘某在贷款之初没有骗贷不还的故意,在得到贷款后也没有**人民法院规定的能够表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宜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二、刘某的行为构成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所谓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信用安全。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犯罪分子骗取贷款后挪作他用,有的冒险经营,形成大量贷款债务悬空,使银行贷款沉淀呆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违背了贷款发放的基本原则,妨害了贷款的职能和作用,严重破坏了银行的信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有骗贷行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因本罪属行为犯,需有行为人存在骗贷行为。行为人欺骗手段多种多样,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
(2)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本罪必须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单位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决策人同意,利用欺骗的形式取得贷款的行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较为复杂,通常情况下是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可能是间接故意。当然,就欺骗手段而言,行为人是有意而为之的。
本案中,刘某以骗取贷款为目的,利用假手续取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并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三、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二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犯罪构成方面也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罪的主体;二是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面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三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除了银行贷款外,还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而后者仅限于银行贷款。四是犯罪的种类不同。前者属于行为犯,后者属于结果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也不要求实际损害的可能性既危险状态的出现,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要求有一个实行过程,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里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现实损害结果。与行为犯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前者只要实施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即可构成。后者必须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