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贷款诈骗罪明确列举了四种诈骗手段即:(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由于犯罪行为的方式复杂多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刑法难以一一列举,列举上述四种行为的同时做了一个“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概括规定。综合刑法的这些规定,可以认为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手段具有如下性质和特征:第一,诈骗手段必须是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伪造了本来在法律上认为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第二,伪造的事实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误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并具此发放贷款,即伪造的事实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放货款的原因原为。第三,由于伪造的事实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追回贷款,遭受重大损失,即伪造的事实是银行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
此案中,*某虽然背着甲乙两公司利用他们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和提供担保,由于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公章和有关文件,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在对外效力上与有权代理相同,在法律认为表见代理的事项是真实存在的,并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虽然,甲乙两公司对*某越权代理的行为并不知情,*某具有欺骗意图,和欺骗行为,由于甲乙丙三方的借贷、但保法律关系真实存在,银行依法要求甲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发放的贷款全部追回,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另外,按照银行规定,丙银行本来不应该发放贷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为了自身业绩的需要,在*某帮忙拉来大额储蓄业务之后才违规开放了这笔贷款,存在重大过错,足以说明丙银行并不是仅仅因为相信了*某所提供的事实而发放贷款。*某提供的事实和拉来大额储蓄的行为一起,构成了银行放款给*某的主要原因,*某利手甲乙两公司名义借款、担保的事实并不足以使丙银行发放贷款。所以*某所采取的诈骗手段,并不是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种所规定的诈骗手段。就算*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由于其手段行为与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诈骗手段不具有该当性,所以不能充分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于甲公司向*某追偿损失的问题,只是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民事手段解决就行了。贷款诈骗中对诈骗手段的认识
刑法对贷款诈骗罪明确列举了四种诈骗手段即:(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由于犯罪行为的方式复杂多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刑法难以一一列举,列举上述四种行为的同时做了一个“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概括规定。综合刑法的这些规定,可以认为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手段具有如下性质和特征:第一,诈骗手段必须是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伪造了本来在法律上认为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第二,伪造的事实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误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并具此发放贷款,即伪造的事实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放货款的原因原为。第三,由于伪造的事实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追回贷款,遭受重大损失,即伪造的事实是银行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
此案中,*某虽然背着甲乙两公司利用他们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和提供担保,由于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公章和有关文件,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在对外效力上与有权代理相同,在法律认为表见代理的事项是真实存在的,并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虽然,甲乙两公司对*某越权代理的行为并不知情,*某具有欺骗意图,和欺骗行为,由于甲乙丙三方的借贷、但保法律关系真实存在,银行依法要求甲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发放的贷款全部追回,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另外,按照银行规定,丙银行本来不应该发放贷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为了自身业绩的需要,在*某帮忙拉来大额储蓄业务之后才违规开放了这笔贷款,存在重大过错,足以说明丙银行并不是仅仅因为相信了*某所提供的事实而发放贷款。*某提供的事实和拉来大额储蓄的行为一起,构成了银行放款给*某的主要原因,*某利手甲乙两公司名义借款、担保的事实并不足以使丙银行发放贷款。所以*某所采取的诈骗手段,并不是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种所规定的诈骗手段。就算*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由于其手段行为与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诈骗手段不具有该当性,所以不能充分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于甲公司向*某追偿损失的问题,只是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民事手段解决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