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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2条,**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一)、“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12、13条,**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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