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最早规定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如今十多年过去,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有巨大变化,很多已经上市成为商业性机构。然而,贷款诈骗罪仍然规定不对单位处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且主观方面需要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此,应去除不利于金融安全的这两把“保护伞”
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构成犯罪的行为。该罪并处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贷款诈骗从诈骗罪行中列出定罪,目的是要特别保护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可惜,该罪一是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二是须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两把“保护伞”,予动机不良者以很大可乘之机。
例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用伪造库存现场,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仓储单等,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质押贷款上千万元,取得贷款后改变用途,用于归还公司借款和炒股,结果造成银行500多万元损失。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将其公诉于法院。辩护人提出其贷款及用途都以公司名义进行,是代表公司实施的法人行为,行为主体不是其个人,且事后归还了部分本金,并试图归还余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法院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欺诈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并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但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目的证据不足,判决其无罪。银行资金流失,只能眼睁睁看着“凶犯”当庭释放。
然而,即使该人被判贷款诈骗罪又如何?银行损失数百万元,法院只能对他处以罚金,不能动公司分毫,银行损失能否追回存在很大疑问。贷款诈骗显然不仅有自然人,上述案例中公司行为很明显,现实中企业贷款比比皆是,而且金额一般远大于自然人贷款,如果诈骗造成损失也远大于自然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但被排除在贷款诈骗罪之外。笔者认为,把对企业的追偿排除在受害金融机构求偿范围外,这是很大漏洞。单位犯罪早已被刑法理论和实践所公认。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对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都规定有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以一般主体作为犯罪主体,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和相应行为人都不作犯罪处理,如何能充分保护金融机构资金安全?
现今,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都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却要“非法占有为目的”,几乎成为相关犯罪嫌疑人“金蝉脱壳”的灵丹妙药。
**法院意识到这个问题,于2001年1月21日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列举7种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包括: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六,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虽然对办案有所帮助,但上述每一种都可有说辞,实践的复杂多变和犯罪分子的狡猾仍旧令司法人员头痛不已。骗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贷款,从逻辑上讲,如骗取为非法不占有,而不处罪,不合理;如骗取为合法占有,则不为“骗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贷款的行为,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足以构成巨大危害性。现代法治讲究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加个“非法占有为目的”简直是刁难侦办机关。
金融是现代经济血脉和重要核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金融安全举足轻重。贷款诈骗罪最早规定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如今十多年过去,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有巨大变化,很多已经上市成为商业性机构。世易时移,贷款诈骗罪如果还停留在难言之隐的思维和模式上,该如何应对开放环境下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
在美国、德国等国家,贷款诈骗的罪行,都适用于单位犯罪,而且采取虚假陈述构成模式,只要行为人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故意做不真实或不完全陈述,即可成立犯罪,而不去钻有否“非法占有目的”的牛角尖。
我国司法实践已经有补漏行为,如对于单位十分明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增加骗取贷款罪,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如此曲折修补,法条竞合,各罪处刑不一,徒增繁杂,针对的却是同一性质犯罪,陈旧的“保护伞”放在那里究竟保护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