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颇有争议,本文仅就此问题作些探讨分析。
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贷款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也不例外。贷款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的构成要件的要素,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我们区分金融诈骗和金融欺诈的关键,也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93 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欺诈方法有:(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实施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行为,也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这既是遵循立法原意的要求,也是对刑法进行科学、合理的文义、语法、体系解释所应得出的必然结论。
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易导致客观归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但它并非是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的,而是体现在行为人的外在活动上。2001年 1月21 日**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非法集资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集资款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客观表现上有别于普通诈骗罪,主要表现为将资金的非法处置和滥用。主观目的既可以是实际占有,也可以是骗用或者获取其他不法经济利益。因此,对具有特定情形的行为,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通过客观行为如“拒不返还”的事实来推定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和拒不返还之间却并不是完全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必然导致未返还的结果;但仅根据没返还的事实并不一定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亦即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未返还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为未返还完全有可能是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也就是没有排除其他可能。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而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尤其是未返还的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几种情形,其中许多内容均是从主客观相结合上提出的标准。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非法集资骗取资金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从主观上对行为人的一个要求,而“大量非法集资骗取资金”则是从客观上对行为人的一个要求。因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我们在具体认定时必须以其实施的活动为基础,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论证,排除其他可能,得出正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