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 周新超 通讯员 刘相斓 红 凤) 今年8月15日,通辽市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开展贷款真实性、合规性检查时发现,*某(女,1965年出生)单人承办贷款11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办贷网点涉及该旗信用合作联社所辖的5个营业机构,贷款金额达1371190元。当时,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缴其归还贷款,*某归还一部分本息后就不见踪影。今年11月4日,犯罪嫌疑人*某被民警抓获。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经查,*某通过借用他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姓名,用伪造他人身份证的手段,到房管所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骗取房地产他项权利抵押贷款登记。从2004年12月~2006年12月30日,*某用该手段骗取贷款共计77500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某利用伪造、使用虚假证件等行为骗取贷款后隐匿,造成信用合作联社77万多元贷款未能收回。其行为已经涉嫌贷款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教海: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借用他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冒用他人姓名,用伪造他人身份证的手段,到房管所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骗取房地产他项权利抵押贷款登记,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