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举要
孙某某为贩毒牟利,与以“买主”身份出现的公安特情人员胡某某接触,双方约定好毒品海洛因的价格和数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在其携带毒品到约定地点准备同胡某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如何处理?
被告人孙某某,农民。
2010年12月8日晚,特情人员胡某某经怀远县公安局许可以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购买毒品。次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按双方约定携带毒品乘车到蚌埠市张公山新村准备与胡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其刚下车即被在此等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挎包内缴获毒品20。3克。经鉴定: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实施的该起毒品犯罪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公安机关利用特情引诱破获的,其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涉案毒品不会实际完成交易和流入社会造成危害,且客观上,在其尚未进行毒品交易时即被等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参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利用特情引诱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可从轻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其适当减轻处罚。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于2011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一审宣判后,孙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以及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特情引诱下贩卖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鉴于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较大,依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可对孙某某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行为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向公安特情人员出售毒品,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实现其贩毒毒品的犯罪目的,故依法成立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法理析解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公安特情人员介入了被告人的犯罪过程,从而引起各方对该起犯罪行为量刑甚*定性的争议。
(一)、什么是“特情引诱”
所谓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这种利用公安特情进行案件侦破的方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也被称做“诱惑侦查”,或者 “卧底侦查”、“诱饵侦查”等,
近年来,毒品犯罪在我国呈现上升趋势,其往往具有复杂的组织网络,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方式隐蔽、特殊,交易各环节具有对抗侦查的一致性,而能够作为重要物证的毒品往往又以极快的速度在非法交易的各个环节流通,因此,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破获毒品犯罪,即使能够抓获犯罪人,也会因不能查获相关罪证而难以对其定罪处罚。基于毒品犯罪有着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点,目前,特情侦查方法较多地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特情侦查手段的运用,具有信息灵通,打击准确,获取证据及时等明显优势,能够收到常规手段难以达到的破案效果,现已成为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方法。在“九五”公安工作纲要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刑事特情、刑事技术、技术侦查手段和违法犯罪情报资料的作用,大力提高侦破现行案件的能力”,并且将毒品犯罪作为运用特情侦破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