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10月16日下午,南京一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一家宾馆内,有两名房客疑似轻生。
民警发现,两个小伙将卫生间的通风口等处全部用胶条封闭,布置成密室,现场有烧的炭盆和没用完的木炭,其中一人手腕上有切割的痕迹,另一人留有遗书。据此,警方初步排除他杀。
律师认为:首先,对“自杀”QQ群推波助澜、唆使他人自杀的行为进行分析。对没有自杀意图者,部分网友对其进行自杀教唆,并对其施加精神上的鼓励支持,使其自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该唆使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已有自杀意图者,部分网友为其提供自杀的工具、地点、方法等,促使其自杀,该唆使者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QQ的管理者是否要负责?QQ作为社交工具,管理者对QQ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但是管理者只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对于用户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送的信息,只能在事后进行监管,即接到相关举报投诉后进行相关信息审查等处置措施。因此,管理者与自杀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