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家三口被杀,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河北省承德县委宣传部3日通报称,11月3日,承德县发生一起杀人案,一家三口死亡。目前,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全力侦破。
通报称,11月3日8时55分,承德县公安局指挥**110接警台接到群众报警称:承德县水岸新园小区梓奇超市有可疑情况,发现有带血的脚印,具体情况不清。
接警后,承德县公安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侦破工作。经初步勘查,超市内物品被翻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一名女子躺在地上,已经死亡。经核实,死者叫李某某,女,32岁,为该超市老板。该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经详细勘查,死者李某某死在超市一楼厨房内,头部、上肢有致命锐器伤,现场**多枚血足迹。在该超市二楼一卧室内,发现其丈夫张某某(42岁)、儿子张小某(6岁)尸体,二人头部和上肢均有锐器伤。
目前,该市县两级公安正在对案行全力侦破,相关情况随时通报。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