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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笔迹鉴定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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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汉字部件:由笔画组成的具有组配汉字功能的构字单位。现代汉字部件按是否成字可分为成字

部件与非成字部件。

3.1.5 部首:一部分可以成批构字的部件。凡含有某一部件构成的字在字典中均排列在一起,该部件

作为领头单位排在开头,成为查字的依据,称为部首。部首多由形旁构成。汉字的部首规范参见 1983

年颁布的《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字统一部首表(草案)》、2009年颁布的《汉字部首表》和 gb13000.1 《字符集汉字部

首归部规范》。

3.1.6 偏旁:合体字的构字单位的传统称呼。旧称合体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部件构成)左为偏,

右为旁,现在统称偏旁。偏旁本为独体字,在古代汉字中偏旁一般与单独成字时形状相同,现代汉字偏

旁有一些变化。汉字偏旁的名称见附录 b:《汉字偏旁名称表》。

3.2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第1部分 文件鉴定通用术语 中确立的及以下术语和定

义均适用于本部分

3.2.1 书写活动:书写活动是人类言语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运用语言,通过手写文字记录信息与

表达思想的一种书面言语行为。

3.2.2 书写符号系统:指书写活动中用于记录信息与表达思想的一切文字、符号、图形、绘画等书写

形象系统的总称。

3.2.3 书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工具:指书写活动中形成笔迹的造型体的总称。常见的书写工具有钢笔、圆珠笔、墨水笔、

毛笔等。

3.2.4 书写承载物:指书写活动中通过书写工具在其上形成有色或无色书写符号系统的各种物体的总

称。常见的书写承载物有书写纸、打印纸等各种纸张。

3.2.5 书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规范:指国家规定的书写符号系统的书写和使用标准、规范、规则等。 如 1986 年新版的 《简

化字总表》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规定的汉字的正写法;《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gb/t

15834-1995 《标点符号用法》;附录 a 汉字笔顺规则等。

3.2.6 书写技能:指个人掌握与运用书写符号系统进行书写、表达思想的技巧和能力。

3.2.7 书写水平:指从笔迹中反映出的书写人书写能力和技巧及审美品位的高低和优劣程度。书写水

平根据高低和优劣程度可分为极高、较高、偏高、中等、偏差、较差、极差等级别。

3.2.8 书写速度:(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速度。书写速

度根据快慢程度可分为潦草、较快、偏快、中等、偏慢、较慢、缓慢等级别。

3.2.9 书写力度: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运笔压力与加

速度。书写力度根据笔压力的大小程度可分为极重、较重、偏重、中等、偏轻、较轻、极轻等级别。

3.2.10 书写控制能力: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能力。书

写控制能力与书写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密切相关,根据程度可分为极高、较高、中等、较低、极低等级

别。

3.2.11 书写习惯:指书写人在书写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自身独有的书写动力定型体系。 sf/z jd0201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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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书写模式:指由书写方法、运笔方式、字体、字形、书写速度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书写人特定

的书写形式,如按照字体可分为楷书体模式、行书体模式、草书体模式等;按照书写速度可分为慢写模

式、快写模式、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写模式等;按照书写方法和运笔方式可分为简写模式、繁写模式、略写模式、缩写模

式、连写模式等。

3.2.13 笔迹:又称手迹或手写字迹。指书写人利用书写工具、按照一定的书写规范通过书写活动外化

成的文字、符号、绘画等书写符号系统,它能客观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特点,是笔迹鉴

定的对象。

3.2.14 检材字迹: 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笔迹。

3.2.15 样本字迹:供比较、对照的笔迹。

3.2.16 笔迹种类:指笔迹根据不同文种、形成方式、形成机制等划分的各种类型。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迹种类按照文种

可分为:汉字笔迹、拼音文字笔迹、数字符号笔迹、绘画笔迹等;按照形成的方式可分为:正常笔迹和

非正常笔迹,非正常笔迹又分为:条件变化笔迹、冒名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等。

3.2.17 正常笔迹:书写人在正常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下,在通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形成的字迹。

3.2.18 非正常笔迹:书写人在非正常状态或非通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形成的字迹。一般包括:条件变

化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伪造笔迹等。

3.2.19 条件变化笔迹:书写人在非正常生理、心理状态下,或在非通常书写环境、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件下书写形成的

非正常笔迹,如老年人笔迹、特殊病态笔迹、特殊书写工具形成的笔迹等。

3.2.20 冒名笔迹:书写人未采用任何摹仿手段、直接冒用他人的名义书写形成的笔迹。

3.2.21 伪装笔迹:书写人试图改变自身的书写习惯,故意采用某些特殊的书写方式书写形成的非正常

笔迹。常见的伪装手段有故意改变书写速度,故意改变写法、结构、字形、搭配、笔顺、运笔等,某些

情况下也有采用各种摹仿手段进行伪装的。

3.2.22 摹仿笔迹:书写人仿照他人的笔迹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摹仿笔迹根据采用的手段通常可分

为临摹笔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套摹笔迹、记忆仿写笔迹等。

3.2.23 临摹笔迹:书写人对照被摹仿人的笔迹,边看边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2.24 套摹笔迹:书写人利用被摹仿人的笔迹采用直接套描方式或勾描后再描写的方式书写形成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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