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一起交通肇事案谈刑事和解制度对酌定不起诉的影响(一)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6日19时许,陈某某驾驶一辆吉普车沿某国道行驶,在其前方右侧有一辆大型货车正在行驶,于是陈某某加大油门准备超车,当陈某某车辆刚超过大货车后,突然发现一个步行者从货车前方跑出来横穿马路,陈某某刹车不及,与该行人发生碰撞,行人当场死亡。惊慌之下,陈某某没有立即停车,而是迅速驾车离开了现场,在继续向前行驶了六公里后,将车停在路边,向其家人打了电话。在家人的劝说下,陈某某报警自首,并在返回现场的途中遇到交警,随即主动向警方表明身份,并接受处理。事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70条的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8万元,被害人家属不要求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对本案的定性没有争议,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以及如何处理上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认为不构成逃逸,可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理由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而肇事人离开肇事现场后是否“立即投案”,能够反映出肇事人是否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果肇事人“立即投案”说明肇事人离开现场与主动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反映出肇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向,客观上也已开始实施接受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逃离现场仅六公里后即主动打电话报警,说明其主观上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向,客观上也主动向交警表明身份,接受处理,故其行为不宜认定为“逃逸”。同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5万元,且与被害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认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不应作酌定不起诉处理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撞到了被害人,却驾车离开了现场,应该说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逃离事故现场的当时是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的,虽然逃逸时间很短,但法律并没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对逃逸时间做出限定,因此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具有逃逸情节。《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本案属于在三年以上量刑的案件,因此不能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三)认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进行逃逸,但在逃逸数公里后就及时醒悟,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48万元,具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嫌疑人具有上述三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宽严相济政策的要求,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二、刑事和解对酌定不起诉的影响针对上述分歧,本文同意第三种意见,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有逃逸行为,但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理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48万元,具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属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嫌疑人同时具有上述三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交通肇事属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宽严相济政策的要求,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应从宽处罚,即使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情节的,应同样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愿意主动和解的交通肇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经尽力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和诚恳道歉,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基础上,依法适用不起诉,可以避免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定罪量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新的不和谐因素,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