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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吸毒罪法律常识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3)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 根据《刑法》353条第2.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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