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交通肇事处理程序的探讨
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数量大量增长。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庞大的事故数量背后,我们应当注意到,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有许多已经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据南方某省交警总队统计:2005年1月到10月,全省因为交通肇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076人,报捕的764人,已逮捕659人,已判刑32人。
在我国基层法院,交通肇事罪早已经成为常见的案件。国家有关部门对交通肇事的立法规定十分重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的规章为补充,我国对交通肇事案件处理的实体性立法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基本适应实际需要。但笔者亲身经历多起交通肇事案件审理,感觉到交通肇事案件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与实践需要还有着较大的差距。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有着自身的特点,对于此类的审理程序必须加以特别重视。
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
(一)案情一般相对简单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在我国刑法中被放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此罪虽然和民众联系非常紧密,但是犯罪构成并不十分复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虽然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本身,肇事者可能是明知故犯,但是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对受害人造成了直接伤害,不可以忽视。之所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说交通肇事案件的情节一般比较简单,是因为交通肇事案件的一般都是重大交通事故,由于车辆等交通工具运行特点,都会在现场留下大量痕迹,相较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线索较多,侦查比较容易,证据获取也不困难,定罪的可能性很大。比较特殊的是交通肇事逃逸,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做出特别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的刑罚并不重,加上其他原因,我国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一直不是很高。事实上,交通肇事逃逸者的锁定同一般刑事案件相似,这个环节是最难以突破的,但抓捕后的取证则比较容易,审理中的定罪也并不困难。
(二)部门关系复杂交通肇事案件的前提是交通事故,一般的刑事案件**参与处理的是刑事警察,但是交通肇事案件中**参与案件的为交通警察。由于交通警察和刑事警察的日常工作**不同,因此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专业性并不是很强,使得一些本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有关材料不能得到及时固定。另外交通肇事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和一个地区的整个司法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许多本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在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之前被有意无意的拖延了相当长的时间,甚*作为普通交通事故协商私了解决,进不了司法程序。部门之间衔接的不顺畅对交通肇事罪处理的前期程序很有影响。由于交通肇事罪一般都是伴随着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很多时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的实际赔偿能力比较低,一般并不主动执行相关的民事判决,这个时候被扣押的肇事车辆或者有关货物等往往作为比较有价值的执行对象由于前面提及的诉讼程序所消耗的时间太长,往往和肇事发生时的价值有了天壤之别。如果(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侦查和起诉、审判部门的协调性不强,必将使案件的追诉难度加大,审判定罪的难度加大,**执行的难度也会加大。事实上,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并没有专门性的规定对其进行约束,程序上的缺陷使得交通警察并不十分在意自己处理的案件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还是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从而对一些刑事诉讼中应当注意的细节人为的忽略了,且已成为比较常见的情况。
(三)处罚相对较轻交通肇事罪虽然归类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讲,它与放火罪、投毒罪等恶性刑事案件相比则危害小得多。交通肇事罪的主观一定是过失,大量的涉及到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都已经被其他罪名包括,所以本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不大。由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再加上交通驾驶行为本身也是比较容易出事故的高风险行为,因此,各国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都相对宽容。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实际也不严厉,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并且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加重的六种情节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外,即使是具备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情况的,也只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比较宽容。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越来越多,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该重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教育,通过刑法惩罚来减少交通事故,我国的刑罚规定也正符合刑法谦抑主义的基本要求。
(四)重视经济赔偿交通肇事对被害人一方的伤害除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直接伤害之外,更着重体现在对被害人的物质损伤方面。我国的经济水平不高,医疗保险体制还不健全,肇事车辆也有许多没有投保;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的受害者身心均受到很大的损害,同时为了挽救生命和早日康复又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他们的索赔要求不仅仅出于经济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还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交通肇事案件一般都附带着民事赔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都特别重视受害人合理赔偿请求的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门针对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被告人作加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体现了对经济赔偿的重视。这是交通肇事案件和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较的特别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