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民意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的价值评析
一、网络民意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提出及界定民意,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的解释:“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如民意测验、民意不可侮。”《汉典》中的解释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庄子·说剑》曰:“中和民意以安四乡。”《汉书·杜周传》曰:“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宋朝苏轼的《徐州贺河平表》曰:“虽官守有限,不获趋外庭以称觞,而民意所同,亦能抒下情而作颂。”作为人民共同的思想、意见和愿望,民意是一个极其神圣又庄重的词语。何谓网络民意?网络民意,是相对于普通民意而言,是对应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普通程序反映出来的人民意志而言。它是网络中形成的,反映网络人群对某一重大事件部分的或者全部的思想、意见和愿望。
与普通民意相比较,网络民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网络民意的主体不确定。普通民意的主体是具体的民众,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委员、群众代表等。而网络民意中的主体则是广大的网民,特别是指那些参与讨论和发言、投票的网民。
第二,网络民意的范围不确定。网络民意不同于普通民意探讨范围,后者在有关法律法规中都很明确:任务、目的、程序、要求等。而网络民意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什么样的事件,什么样的热点,都可能引起网络民意的大讨论。当然,一般说来,网络民意还是有一定的关注度的,标奇出新是其根本出发点,按照新闻学的理解,“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只有具备了不同于一般新闻的视角,才可能引起网络民意的关注。
第三,网络民意的主要行动体现为发帖、跟帖。网络民意的主要行动表现为在各个论坛上发帖、跟帖。由于当前我国未实行网络实名制,每个网民在网络上的身份与实践中的身份没有任何关联,因此网民发帖和跟帖相对而言比较自由。当然在一定时候,有可能出现网民走出网络来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况。第四,网络民意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必然的效果。网络民意不是国家正式规定的民意反馈渠道,它只是存在于民间的(或者网络上的)一种非正式的自由评价活动,因此网络民意的结果并不能产生国家某种正式法律后果,当然现在一些部门(如纪委、检察院)也开始注重网络民意甚*开通网络举报等民意反映渠道。2009年,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为期2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在集中整治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从严处罚。集中整治的真正起因其实是在2009杭州飚车案之后以及前后全国多起交通肇事案件后,警方采取的非常对策和特别举措。应该承认的是,网络民意对其发展和演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说,网络民意影响着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审判。
二、网络民意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的正面价值网络民意作为一种民众思想和意愿的表达方式,在民主性、公开性和监督性上均具有积极作用。首先,网络民意的间接干预和报道,符合监督性的价值需求。从理论上讲,国家权力乃是公民权利的派生和延伸,作为原始权的公民权利独立于作为派生权的国家权力。但与国家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相比较,公民个人的权利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国家权力从宪政理论上是应当将其设计为保障和促进社会成员即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并作为公民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公力支柱。霍布豪斯曾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网络民意通过对相关事件的直接报道和间接干预,实现了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上个世纪末震惊全国的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因为新闻媒体和网络民意的纷纷介入,才被从重判处。此案虽发生于10年前,但*今仍被一些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仅仅将其定位交通肇事罪显然掩盖了其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动机。因此与其说是媒介杀人,不如说是网络民意实现了监督目标,促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其次,网络民意作为一种民意表现形态,符合民主性的价值需求。何谓民主?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民意突出和印证了民主性的真谛,符合民主的价值需求。在网络中,对于不同事件的各种民意一览无遗,民众能够自由地发表各自的观点和意见。再次,网络民意的积极参与和推动,符合公开性的价值需求。公开是与秘密、不公开相对应的。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猛烈抨击封建社会秘密审判的同时,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我国在三大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相关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性均作出了要求。在网络民意的参与和推动下,公开和透明的执法活动使得相关事件处理结果认可度大幅提升,从湖南黄静裸死案件到云南躲猫猫事件,从哈尔滨林松岭事件到富二代飚车案件,实践证明诉讼和审判活动的公开程度历来与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同步。三、网络民意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的负面价值虽然网络民意符合监督性、民主性、公开性的价值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民意仍存在一些负面价值,如网络民意可能被误导,可能被篡改,甚*网络民意本身一些做法就是不合法的,在具体的行政处理和审判活动中应当予以重视。负面价值之一:被误导的民意可能成为网络民意的主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CNNIC)2009年1月13日在京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同时,我国网民数达到2.98亿,宽带网民数达到2.7亿,国家CN域名数达1357.2万,3项指标继续稳居世界****,显示出中国互联网的规模价值正在日益放大。但是,网络媒体的接近民众分布是不均匀的。根据CNNIC的报告,从年龄阶段上讲,35岁以下的网民占82%,35岁以上的网民占18%,可见35岁以下的网民是互联网时代的主力军。而这些占据主力地位的年轻网民们,极容易被某些错误的信息所误导。民意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真正地服务于大众;用得不好则可能成为某些有不良企图者的工具。负面价值之二:虚假的甚*是被篡改的民意可能成为网络民意的主流。网络时代的到来曾被很多人认为是真正民主化的开端。网络的这种开放性和互动性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民众接近媒介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媒介接近权的扩大有利于新闻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实生活的本真状态。但实际情况却非完全如此,根据统计,网络中的新闻内容主要来源于3个渠道:其它纸质新闻媒体、网站自身和广大网民上传。相比较而言,由于对前两者的监控力度较大,虚假信息的几率相对而言较低;但对于第3个渠道而言,由于普通网民不是新闻采编从业人员,其上传的新闻信息的真实客观性难以把握和辨别,这样网络中经常出现所谓的“爆料”,便为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甚*有些网民“唯恐天下不乱”地故意制造一些轰动性的假新闻。一旦这种假新闻被相关网站或者媒体转载,影响就会越来越大,从而产生虚假的甚*是被篡改的民意。而这种虚假甚*是被篡改的民意一旦左右甚*主宰行政司法活动,将是相当危险的。四、正确应对网络民意的方法是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综合考虑网络民意的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既需要我国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公安交警和审判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重视网络中一些重要的信息和观点;更应当注意对这些信息和观点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去伪存精,去劣存真。我国当前虽然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公民维权渠道,如诉讼、信访、电话等,但基于身份的特殊保密需要等原因,更多的民众喜欢通过网络中不表露真实身份的方式实现举报和维权。当然,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更加需要注意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依法审判,自觉抵制网络民意的不客观或者不真实的影响。执法人员要实践公平正义,就必须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是马克思非常赞赏的一句法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只要执法人员秉承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的意识,重程序、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就能够在网络民意面前提交一份满意的答卷。法官审理案件,法律因素应该是**可考虑的内容。在来势汹汹的网络民意面前,依法行政、依法审判将是有关司法部门最基本的、也是**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