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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把握术语避免贸易纠纷


尽管新版《通则》也许对贸易、航运都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毕竟这些术语将被广泛使用,如果真的被写进贸易合同的话,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不理解这些术语的内涵而导致贸易纠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而且经修订,《通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据介绍,其是根据贸易现状制定的,由于欧盟、东盟等区域间的自由贸易区发展,《通则》及时取消了已经不具有现实性的一些贸易术语,比如1953年为边境贸意而增订的DAF,因此新版《通则》适用范围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贸易,而是延伸到国内和区域间贸易。

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理解这些术语,并按照自己的利益正确地选择贸易方式就具有很大必要性,为此记者采访了汇盛律师事务所的卢敏律师。她详细解释了DAT和DAP两个新贸易术语。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EQ。这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买方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与原先的 DEQ 相同的是,DAT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但与之前DEQ不同的是,在集装箱运输中,DAT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实用。因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港口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货港码头。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DEQ所不涉及的。

目的地交货(DAP),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需要注意的是,DAP位于新通则的第一组,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该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见,新的DAP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术语。类似的,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进口入关费用除外)。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贸易双方在使用贸易术语的时候,应该注明使用的是哪个版本的,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而导致贸易纠纷。

2010版编辑

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运费/保险费付*目的地;

CPT -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目的地;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EXW - Ex Works工厂交货;

FCA -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第二类: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 -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 -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FAS - Fre(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 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信息来源:香港国际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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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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