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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上人员或驾驶人能否转化为交强险中第三者的司法观点


关于车上人员或驾驶人能否转化为交强险中第三者的司法观点

一、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不能转化

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二、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不能转化,驾驶人是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

应当区分具体情形来认定实践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的转化问题。具体情形:

1、关于被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当实际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因自身过失(如未拉紧手刹、溜车或车辆未熄火)被车辆碾压致伤或致死的,此时,驾驶人对机动车具有实际的控制力,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他们因此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请求赔偿。自己不能成为自身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所以,实际驾驶人不能转换成为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而且,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就是驾驶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也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的范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

2、关于正常下车的车上人员。从对危险的控制力来看,正常下车的车上人员对机动车危险不具有任何控制能力,他们与通常的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之间不存在本质差异,相对于高度危险的机动车而言,都处于弱势、无保障的地位,所以按照目的解释的方法,应当将此类人员纳入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的范围,以尽量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3、关于在事故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又遭受本车碾压致伤致死的车上人员。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的身份只有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会确定,也会因特定的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而受害的人,如果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车辆之外的,则应当属于第三者。*于是何种原因导致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车辆之外,并不会影响受害人的“第三者”身份。但是,**法院民一庭倾向于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成所谓第三者的问题,该人员仍应当属于车上人员范畴,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三、驾驶人为被保险人时,均不属于第三者

被保险人能否成为第三者,本书认为,因为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也就是构成责任保险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并不存在,所以,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否则就违反了责任保险的最基本原则。在同一个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风险可以通过人身意外险或者是其他的非责任保险予以化解。

车辆驾驶人是否可以作为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本书认为,首先要明确,如果驾驶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那么根据前面的分析,就不能成为本车的第三者。

四、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二、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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