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驾车行驶中突发疾病引发交通事故是否构成犯罪


驾车行驶中突发疾病引发交通事故是否构成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属意外事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事故发生前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之所以发生肇事,是因突发疾病,导致其失去意识,而使所驾车辆失控,本人对其疾病的发生毫无准备,意想不到。对造成的后果非操作方面的疏忽大意,也非源于技术上的过于自信。因此,认定其主观方面出于过失,没有法律依据。相反,突如其来的病魔如同一场势不可挡的洪流,将其吞没,不可抗拒,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属于民事调解的范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在明知自身存在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依然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该依实际情况认定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其故意也非其过失,是由于其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即无罪过事件,对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