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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应否对丈夫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妻子应否对丈夫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要:

张某与李某为多年夫妻,婚后一直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维持生活。2008年7月12日晚,*某由于长途驾驶疲劳过渡,与赵某驾驶的车相撞,李某当场死亡,赵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赵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除保险公司的赔付外,仍有3万余元没有着落。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张某拒绝,称交通事故由丈夫李某造成,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张某应否对丈夫李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张某应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对丈夫李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李某造成赵某受伤,由于李某死亡,其妻张某应在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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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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