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畅通工程”的实施
有一个问题需要值得研究。近一二年,我国不少城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畅通,实施了“畅通工程”,在一些主要街道设立了“严管街”。为此,这些城市以政府令的形式或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了一些规章或实施办法,以规范“畅通工程”的实施。如1 999年9月1 0日,沈阳市政府颁布实施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行人违章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和在机动车专用道内逗留五种情况下,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上海市、济南市也先后出台了类似的交通规章。适用这些规定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诉讼案例也已见诸报端。对这些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能否作为适法依据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这些交通规章不能作为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裁判依据,理由是:一是这类规章的法律效力比较低,其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通管理的行为规范,不能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二是此类规章与《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实行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体现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不符合法律的**价值和**目的;三是在目前我国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和交通法规教育不到位的情况下,实施这些规定缺乏现实性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可行性,容易产生一些不良作用。因此,这类规章尽管会起到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畅通的功能,但不符合我国目前交通的现状,也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发展趋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肇事车辆具有多种不同的所有与使用关系,因此,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也各不相同。而在审判实务中,正确确定责任主体,对及时、妥善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关重要。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少审判人员有一些错误观点和做法,即不加区别地追究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车主)的赔偿责任,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则是:1.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则上实行行为人与责任人相一致,即由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因此,在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时,除驾驶员执行职务外,首先应当分析驾驶员的行为是否要承担责任。这是基于在交通事故中应主要惩罚肇事人,维护交通安全的理念而规定的。2.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辆所有人负责垫付。这是因为作为驾驶员个人在有的情况下,由于经济收入较少,难以负担受害人的损失,若由其承担,则无法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及时得到补救。这样规定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足,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车主承担了垫付责任后,其有权向责任人追偿。3.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辆所有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责任是一致的,属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种替代责任。在单位或车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全部或部分费用。在实践中,把驾驶员与车主共同作为被告,判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或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正确的,有悖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车主与驾驶员之间是雇佣关系的,依照上述规则处理。但上述基本原则并不能包括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所有情况,如出租、被盗、出卖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为此,有些民法学者根据民法关于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提出了以机动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理论。该理论将交通事故中的损益结合起来,实现了赔偿责任主体的扩张,确保了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完全补救。将该理论用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指导审判实践,是十分必要的,有助于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1.借用、租用等合法使用他人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借用人、租用人应作为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地转移给他人占有时,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机动车的合法占有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作用人。因此,借用人、租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是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出租汽车公司与租用人之间就签有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公司承担责任的协议;二是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有故障或缺陷,而将车辆借给或租给他人使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所有人应对其出借、出租的车辆承担瑕疵担保义务。2.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盗车人应当作为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人民法院法释[1 999]1 3号《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使用盗窃他人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失的,盗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盗车人逃逸不能赔偿或者支付能力不足无法全部赔偿的,可以由车辆所有人垫付,车辆所有人对盗车人享有追偿权。3.机动车辆的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几年,出现了不少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车辆,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情况,特别是需办理“社控”的车辆,出现了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首先由机动车的作业人,即交通事故责任者(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名义车主出借了自己的名义,根据**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