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赔偿,当防两个误区
交通肇事投保多少就得赔多少吗?精神损害应否赔偿?醉驾、无证驾驶引发事故,究竟谁是最终买单者?这一系列似是而非问题里隐藏着诸多误区。对此,下面案例予以解答。
一、投保后,能否按约定价值赔偿
1.案例曹某于2010年10月以15万余元价格购置一台七成新大型货车,以该型号新车30万元价格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等险种,并按约定保险金额30万元交纳了保险费。2012年11月初的一雾霾天气,该车辆发生侧翻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已无修复价值,该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曹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按该车保险金额赔付3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已使用多年,应按当前或者投保时车辆价值16万余元进行赔付。曹某坚称,《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2.分析《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是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但是,该条法律第三、四款同时又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额是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限额。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估计的价值总额。前者依据后者计算而得,后者则依市场或者约定而得,两者是不同意义的两个概念。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低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部分无效。因此,本案曹某只能依法应按当前或者投保时车辆价值16万余元主张保险理赔。
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案例汪先生驾驶的大型货车在超越葛某摩托车时,两车侧面刮擦,造成葛某当场侧翻到路边沟下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事故认定,汪先生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充分的安全距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另查明,汪先生所有大型货车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还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后,汪某与葛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后,汪某被检察机关做出免予起诉处理后,葛某父母、妻子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汪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5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损失33.2万元。尽管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不能主张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但最终人民法院还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