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主体确定
随着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大量增加,相应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态势。各地法院虽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在审判实务中,仍存在着许多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现代民法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三大事故责任,它是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害事故而产生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性,而是因为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形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在学理上对机动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 2 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民法通则》第1 2 3条应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判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汽车等机动车的危险性比火车、飞机等运输工具要低,把几者等同起来,看待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不适当的。但司法实务上,通常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 2 3条的规定,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1 992年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现行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特别法。该《办法》是全面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调解和损害赔偿责任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汽车等在一般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辆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因而在确定义务主体赔偿的归责原则上,应适用过错责任。
由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适法依据,适用过错责任确定责任人的责任,这是此类案件确定赔偿责任和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不能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样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求偿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满足其救济损害的要求。由于机动车驾驶员属于一种专业人员,他必须经过一定的专门训练,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交通法规意识,才能从事机动车的运行工作,且其工作性质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对周围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驾驶员的行为应当比一般人更具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高度的注意义务,产生过失要比行人的过失严重,因此在审判实务中,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要注意其应尽注意义务程度的轻重,以此划分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大小。由于汽车等机动车要比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交通运输中具有较大的优势,且对周围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适用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则不利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生命价值的保护,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因此,国务院《办法》第44条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完全是受害人的过失,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一方也应分担受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机动车一方基于高度危险作业和公平责任原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过错责任的补充,旨在使交通事故的处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是在一般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道路,专指各级公路、城市街道、公共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道路以及单位院内路、通道等,均不属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道路,发生在这些地方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等事故,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由于高速公路具有专门的管理法规,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不应适用该《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义务主体必须有交通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侵害人,一般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确定他们的责任,必须首先看其行为是否有违章性,即有无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只有侵害人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时违章,且与造成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才能追究其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但不包括侵害人故意而为的交通事故。由于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因此,在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侵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时,一般可免责。对侵害人以故意的主观状态,造成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了犯罪,已不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第四,正确理解适用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以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进行的,它是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认定。该认定表明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意见,因此,它属于事实的范畴,而不是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参见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8条),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后,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在审判实务中,如果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没有争议,或者经庭审质证和调查责任认定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以责任认定书来确定事实,因此,责任认定书一般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事实依据。但如果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并经调查,法院认为该认定书有错误,可以不受认定书的限制,而是依据调查的证据和事实,对交通事故责任自行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