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交通肇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过程,因其政策性强,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必须高度重视。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是驾驶汽车等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而发生的城市道路、公路上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划分和对受害人的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这样能够起到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作用。
一、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义务和构成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义务是: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违反交通法规并侵犯了他人财产或健康和权利所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一种带有民事性质的法律制裁手段。交通事故的赔偿构成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有损害结果存在,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必须有造成其他当事人的车物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实及其实际损失。其次,责任人造成损害时的行为必须是违章的,即违反交通法规与行政法规的行为,违章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再次,加害人的违章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即在违章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事物内部具有符合客观规律性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的作用确实存在。
二、确认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主体即由谁来负责赔偿的问题,《道路交通施工处理办法》第31条中对赔偿主体下的定义是:交通事故责任者——即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交通事故责任者在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在造成自身损害的同时也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车辆驾驶人员来说,赔偿问题又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况,即非执行任务的和执行任务的,对非执行任务的车辆驾驶人员如其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人暂时无力赔偿时,应当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辆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以后在向驾驶员追偿垫付的全部费用,对执行任务的车辆驾驶员,如其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上面所说的“执行任务”则是指车辆驾驶员在工作或在生产过程中履行加强员职责的行为,其行为受所在单位的委派或者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