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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赔偿的正当性


双重赔偿的正当性

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与第三人交通肇事侵权竞合,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张广永:第三人交通肇事侵权和工伤竞合的赔偿问题刍议赔偿,即双重赔偿。

1、从法律性质来说,第三人交通肇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显然不同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二者涉及的法律关系、请求权的基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都是不同的,两者不能替代,并行不悖。基于第三人交通肇事侵权造成劳动者伤亡这一法律事实,侵害人(第三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义务主体是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交通肇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第三人和被害人各自的过错来确定双方责任的大小。同时,基于第三人交通肇事侵权造成劳动者伤亡的同一法律事实,劳动者和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一种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或劳动法律关系)。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基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劳动者(或其遗属)的身份,享有请求给付工伤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负有给付工伤待遇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失。

2、权利的行使不受非法剥夺和限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对第三人交通事故引发工伤时,劳动者享有民事权利和请求工伤给付的权利,并为当事人提供了两种救济途径。根据法学理论,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使需依赖一定的法律为基础。除法律规定外,权利不得被剥夺、限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剥夺、限制当事人享有两种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任何主体不得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两种救济权利;同时,除法律特殊规定外,任何法律责任不得被免除。“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我国法律承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民事损害赔偿或工伤待遇补偿一种救济方式。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这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规范也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的赔偿款项。

3、借鉴我国的其他法律,可以实行双重赔偿结合我国的其他法律来分析《工伤保险条例》与**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得出双重赔偿的结论。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该规定**提出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能享有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双重赔偿”虽然与本文所讲的工伤保险赔付与第三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有所区别,但从法理上分析,既然职工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那么,向本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提出民事侵权赔偿,更在情理之中。另外,《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尽管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伤害保险有很大不同。但是,工伤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价值无法确定,人身权利不可能发生转移,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此而取得任何权利。故工伤保险可比照《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两项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第三人交通肇事侵权和工伤竞合的赔偿问题处理不同,影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其实,无论从我国相关立法的精神和社会实情看,双重赔偿都具有**的正当性:从法律性质来说,两种赔偿并不同质;凡是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剥夺受害人权利的就应得到充分的行使。此外,其他法也有双重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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