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商标权取得


1.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2.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3.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5]

侵权方式编辑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  。

终止情形编辑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2]  。




上一篇:商标权侵权对策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