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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海底捞”注册商标火锅店 被判赔付2万元


0月13日,平凉中院审结了原告四川A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川A公司)与被告马某开办的“平凉市B海底捞火锅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马某就停止使用“海底捞”商标及赔偿损失事宜与原告当庭和解后,四川A公司撤回起诉。

四川A公司拥有“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主要用于川味为主的餐饮经营服务中,该商标在2011年5月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马某系平凉市一名下岗职工,2011年10月其从他人处租赁场地后,经过半年多装修,便开办“C海底捞”火锅店,开始试营业。2013年9月,马某到工商局登记注册了该店。在经营期间,马某擅自在其开设的火锅店的牌匾、订餐卡等用品上使用“海底捞”商标。四川A公司便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审理中,经过法庭调解,马某意识到自己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明确表示同意停止侵权,愿意赔偿其损失,并当庭支付了赔偿款2万元。取得谅解后,四川A公司当庭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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