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必然存在非法持有行为,非法持有毒品是其行为的当然结果或者必经阶段,应当属于吸收犯罪;故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非法持有毒品的,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
根据**人民法院有关座谈会纪要或者通知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