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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效力


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遗嘱

在边防某团法律咨询员小沈的耐心劝说下,其堂兄与堂弟之间的继承纠纷终于友好解决。5月初,堂兄将父亲**的3间房屋交给了弟弟。

2002年底,小沈的大伯被确诊患上了癌症。沈大伯立下遗嘱,写明自己的6间房屋由两个儿子各继承3间,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在沈大伯病重期间,大儿子四处借款为父亲治病,并对父亲的衣食住行照顾得无微不*,而小儿子却对父亲的病情不闻不问。今年初,沈大

伯重新立下遗嘱,将原遗嘱中6间房屋由两个儿子各继承3间的内容变更为所有遗产由大儿子一人继承。沈大伯去世后,其小儿子要求按照父亲的第一份遗嘱继承遗产,但遭到哥哥的拒绝,兄弟俩为此发生争执。

作为团法律咨询员的小沈得知情况后,多次通过电话和书信向堂兄解释《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公证遗嘱的规定,说明尽管其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亲在第二份遗嘱中将遗产全部留给他一人继承似乎合情合理,但因第二份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不能变更已经过公证的第一份遗嘱的内容。经过一番讲理说法,小沈的堂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按第一份遗嘱的要求与弟弟重新分割了父亲留下的遗产。(欧志平、李恒波)法规链接

《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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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证遗嘱效力如何

继承法第二十条为确定遗嘱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公证遗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的遗嘱为准。”这里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是以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

以被继承人**意思表示为准,此当无异议。因为遗嘱并非合同行为,而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立遗嘱人通过变更、撤销遗嘱来改变自己的财产处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为遗嘱变更撤销而产生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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