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特点
一、证据形式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规定为证据,但对于其证据形式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证据立法规定了诉讼证据的合法形式,这种立法模式使没有包含在法定形式之内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依据,在司法审理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应当采用什么证据规则进行审查的规定成为法律的空白。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采信与否的程序依据何在?这给司法机关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造成了一个巨大的困惑。同时也成为司法力量难以撼动事故认定的另一重要原因。围绕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类别,学界争议颇大。主要的观点包括书证说、证人证言说和鉴定结论说。
(一)书证说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其他物品。“持书证说的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担的责任所作出的确认文书。它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属于书证。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性质来看,其属于行政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确认文书,从文书形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并且加盖了其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属于公文书证。“书证说的观点实际上忽略了书证所具备的某些法律特征。书证的特征体现在:第一,具有书面的形式,第二,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第三,不是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诉讼而特别制作,而是形成于诉讼之前。一般来说,书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具有直接性的特点,书证所证明的内容一般比较明确,并且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书面的形式特征,并以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不可忽略的是;其一,认定书的内容并不仅仅是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而包含了对当事人责任承担的认定;其二,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即为处理交通事故而特别制作,尽管其制作于诉讼之前,但其明确的制作目的却令其明显不符合书证的特征;其三,书证的客观性和较强的稳定性,决定了书证不允许更改、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恰恰不符合书证的此一特点,对其更改、撤消或者重新作出的问题,理论上是可以通过复核程序或诉讼程序来解决的。
(二)证人证言说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从特征上来看,证人证言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存在变化性和不稳定性。持证人证言说的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就事故现场的观察所得形成的书面证言,即交通警察就所知的案件情况,陈述其主观感知的内容。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证人证言的特点。“证人证言说的观点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是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等一系列取证工作后对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的判断,而不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简单的对事实的描述;其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不是交通警察个人。尽管认定书的内容包含了交通警察个人对事故事实的主观感知,认定书对于当事人责任部分的认定内容也具备书面证言的特征,但认定书本身却不是交通警察个人出具的书面证词。
(三)鉴定结论说鉴定结论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的意见。鉴定结沦与案件事实有关,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而是鉴定人在观察、检验、分析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结论。从特征上来看,鉴定结论属于“科学证据”,是鉴定人运用一定的科学知识、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对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后得出的结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持鉴定结论说的学者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本门作出事故认定的前提是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并根据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专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运用其具有的交通安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及各方责任的大小作出的分析判断,符合鉴定结论的特点。鉴定结论说的观点实际上忽略了鉴定结论的法定要件。首先,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司法鉴定职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显然不属于法定的鉴定机构;其次,鉴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理性意见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很大的程度上包含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再次,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提供的意见,只解答事实认定的问题,不解答法律争议的问题,因为后者属于司法人员的职权范围。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恰恰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确认,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担已经明显涉及到法律争议的问题。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包含多种证据形式
1、证据形式争议的片面性。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的争议实际上都是盲人摸象,各种学说都致力于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片面地圈定在一种证据形式之内。事实上武断的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为法定证据形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必将忽略其内容上不属于该种证据形式的因素。这对于适用证据规则审查证据显然是不利的。例如将之认为是书证,如果法院认为认定不当,应当对责任承担进行调整。但根据书证的不可更改性,作为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又如何可以去更改作为书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呢?如果法院可以不采信该证据而另行认定,那么法院的对责任的确认又是根据什么证据来作出的呢?因此我们应当看到的不仅仅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而更应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着眼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承载的内容体现的不同证据形式。
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多种证据的载体。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多种证据的载体,它的内容包含了多种证据形式。具体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通过调查、勘验、检验、鉴定等方式最终得出的结论。它包含了对事故事实的书面证言,隐含了鉴定机构对事故技术问题的鉴定,并且结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事故责任承担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等等。即其实际上己经包含了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四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应当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能力,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书面的形式综合承载了多种证据而形成的。实际上发挥证据效力的不是认定书本身,而是在认定行为背后支撑者认定书形成的多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