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建立交通事故专门法庭
(一)建立交通事故专门法庭的目的及我国目前的制度现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法庭的目的,是为了给事故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不仅仅表现为来自保险公司、事故加害人的拒赔行为,还包含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错误行为。因此,对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应当包括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异议的救济、保险理赔权利的救济、人身损害受偿权的救济等。交通事故专门法庭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在专业技术上为侵权纠纷的处理提供有力的支撑,更重要的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以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目前,由于交通事故频发,社会救济基金制度虽然存在,但实践中并未真正得到落实,事故保险等救济机制不完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导致很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鉴于上述的情况,各地开始试点建立交通事故法庭,采取专门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或由法院派出巡回法庭进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审理和调解。据报道,交通法庭通过司法调解的方式快速有效的解决了为数不少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但上述交通事故法庭解决的仅仅是受害人损害赔偿权救济的问题,显然不是本文所说的交通事故专门法庭。
(二)建立交通事故专门法庭的必要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建立交通事故专门法庭的必要性实际上早就为实务界所重视。但目前的司法体制之下,真正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专门法庭甚*还停留在前理论阶段。笔者认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专门法庭*少存在三个方面的必要性。其一,建立交通事故专门法庭是及时、有效的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一般的诉讼程序存在一个冗长的诉讼过程,在目前保险机制不完善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对于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当事人而言,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在时间上付出的代价很高。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长时间等待伤残鉴定的结论。而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在一审判决之前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如何及时、有效的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目前的交通事故专门法庭正在努力的做到这一点。交通事故专门法庭的建立,不仅仅体现在简化当事人告诉程序上,还在于能够发挥派出法庭审、执结合的功能,快速有效的作出判决并使判决得以有效执行;其二,建立交通事故专门法庭是交通事故处理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除了涉及包括运动力学、公路工程学、汽车工程学、交通心理学、汽车构造、物证技术等专业知识之外,还涉及包括人、车、路、环境、交通参与者的驾驶行为、思想行为、用路行为等因素的考量方式。尽管法院所扮演的是审查与采信上述科学方式得出的结论的角色,但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上述科学方式所包含的技术能力显然是必要的。另外,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还包含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侵权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模式等诉讼技术问题,需要专业化的法官队伍来完成如此复杂并带有科学技术和诉讼技术色彩的程序。其三,建立交通事故专门法庭是制约行政权力,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前文述及,交通事故专门法庭的设立,存在制约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行政权力的目的。对行政权的制约主要是体现在对交通事故认定异议的救济上。设立交通事故专门法庭,并赋予专门法庭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审查权,事故鉴定重新鉴定启动权,能够有效的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的作用真正的体现在待审查的证据的层面上,而不存在超越待审证据之外的决定性作用。
(三)交通事故专门法庭设置的设想
1、确立基层法院派出交通事故专门法庭制度。为了发挥交通事专门法庭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作用,法庭的设置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可以参考派出法庭设置的模式,由基层法院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派出法庭,派出法庭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派出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司法权提早介入交通事故的处理,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监督交通事故处理的作用。同时,派出法庭的灵活性也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效率。
2、交通事故专门法庭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专门法庭的受案范围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表现得不尽相同。**代表性的是美国的交通事故专门法庭。在美国的现行法律体制之下,任何处罚都被认为是司法处罚。美国交通事故专门法庭所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数是类似于我们的交通违章、违规处罚的案件。例如超速行驶、逆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到法庭缴纳罚金。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等待法庭的裁决。交通事故专门法庭会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如果开庭时交通警察没有出庭的,法庭会撤消对当事人的指控,即免除对当事人的处罚。我国目前的体制之下,交通事故专门法庭的受案范围不宜包括违章处罚决定。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社会文化、法律体系等客观的条件,交通事故专门法庭的受案范围应当包括:(l)受理交通事故认定异议申请;(2)受理交通事故鉴定异议的申请;(3)受理不服交通违章处罚的行政诉讼;(4)受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4)受理交通肇事刑事诉讼。
取消交通事故认定异议复核制度。交通事故认定异议复核制度存在的缺陷笔者在前文已作了详细的论述,此处不在赘述。鉴于复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交通事故专门法庭设立并被授予事故认定审查权的同时,应当取消交通事故认定异议复核制度。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合法、客观、公正应当由司法权最终作出判定,交通事故专门法庭在进行事故认定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认定错误或不当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认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