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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中艾滋病人的关押问题及建议


内容摘要:应当加大对关押机构及场所的投入,建设隔离场所,使涉案的艾滋病人得到有效监管。应当严格对艾滋病人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审批。

关键词:毒品犯罪  艾滋病人  关押问题

在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中,涉案人员越来越多的触到了艾滋病人,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1. 关押条件有限,对艾滋病人无法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造成对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无法收押,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如保山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贩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患有艾滋病而被予以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曾一度逃离居所,造成了审判工作的停滞。

2. 出现判刑后又再次贩毒的艾滋病人。受各地关押条件的限制,被判刑的艾滋病人多以监外执行。而许多处于艾滋病早期尚未丧失行动能力的罪犯,因为曾经贩运过毒品,熟悉境外环境,有一定的犯罪方法、运输条件,极易逃离监管再次贩毒。如在保山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中的被告人解某,就曾犯运输毒品罪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因患艾滋病被予以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又再次贩毒,于近期被再次处刑。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一方面应当加大对关押机构的投入,建设隔离场所关押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使涉案的艾滋病人得到有效监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另一方面应当严格对艾滋病人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审批,对尚处于艾滋病早期,有作案能力,极有可能再

次贩毒的艾滋病人不予取保候审或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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